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與資方談判與所有僱員有關的事情,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勞資集體協議,以保障勞方的合理權益。
港府推在推動集體談判權的角色
1951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九十一號《集體協議建議書》,集體協議被定義為「有關勞動與就業條件的書面協議,其締約雙方:一方為一名僱主,一個僱主團體或一個或幾個僱主組織:另一方為一個或幾個勞動者代表,另一方為一個或幾個勞動者代表組織,或在沒有此類組織的情況下,由有關勞動者根據本國法律或條例正式選出並委任的代表。」建議書第三條進一步指出,集體協議對簽訂協議的各方及他們所代表的各個方面都具有約束力,且僱傭合約中若有相關規定違背集體協議,應視為無效,自動由集體協議中的有關規定所取代。然而僱傭合約中對工人更為有利的條款,不應視為與集體協議牴觸,但僱傭合約是有一定時限的(注一)。
在推動集體談判權的工作上,勞工處如是說:「香港政府一貫致力鼓勵及推廣自願性質的集體談判。如勞資雙方未能透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勞工處會作出調停,促使各有關方面和諧地解決問題。」「勞工處一直在中央、行業及企業三個層面上,鼓勵和推動僱主或僱主組織與工人組織發展自願性質的協商機制。勞工處亦不時舉辦不同的推廣活動,鼓勵僱主及人力資源從業員在企業層面採納良好人事管理措施,並與僱員或其組織保持有效溝通。」
實情如何?據《集體協議建議書》第五條第一款「應採取適應國情的措施促進集體談判」,在這項工作上,港府的態度正符合文中「促進」一詞。第七條強調是磋商,第八條指明是自由進行,勞工處的工作可算是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然則若按1980年的一五四號公約《促進集體談判權》的內容,要求立約各國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這一點港府則完全不合格(注二)。
回歸前夕,立法局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由李卓人以私人條例草案提交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簡稱《集體談判權條例》)。條例提及集體談判權安排適用於五十名僱員以上之企業,同時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須超過僱員人數15%及取得逾五成僱員的授權,才可獲得集體談判權。可是回歸三個月後,臨時立法會於10月將該法例廢除。
在推廣集體談判權上,勞工處自稱不時舉辦不同的推廣活動,卻沒有具體指出有哪些活動。
職工盟近年每年都舉辦集體談判權講座,且邀請外國工會和勞工處代表出席,如2014的《「集體談判與工人充權」研討會》。2017年10月職工盟聯同18個勞工團體共25人,在前身為立法會大樓的終審法院進行絕食抗議,促請恢復集體談判權立法。
香港集體談判權覆蓋範圍
據勞工處提供的資料,有關集體談判權現況,在「印刷、建造、公共巴士、航空運輸、豬隻屠宰、電梯保養、食品及飲品加工業等業內的僱主,部份有就僱傭條件和條款的相關事宜與僱員或其組織簽訂協議」。至於以上行業當中哪間工會有集體談判權,覆蓋人數多少,勞工處沒有任何資料,皆因工會在這事項上毋須上報,勞工處亦自覺沒有調查和統計的需要。
據周奕提供的資料,建築業的喉業、紮鐵和搭棚等業工會擁有集體談判權,而坭水和油漆可能也有。印刷業每年會制訂一份勞資合約,回歸前印刷業內每年的勞工假期亦比政府法定的多一天,這天就是五一勞動節。筆者閱讀舊報章得知,建築業早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經已與資方簽訂詳細的勞資協議,內容除了工資外,尚包括膳食的規格,稍後筆者會專文深入談這些內容。
龍少多方查詢集體談判權現況,整理資料如下表:
2016年香港享有或可能享有集體談判權之工會一覽 | ||||
| 工會名稱 | 集團工會 | 行業 | 會員人數 |
1 | 香港機場地勤服務職工會 | 工聯會 | 交通業 | 1,844 |
2 | 機場空運員工協會 | 勞聯 | 交通業 | 1,268 |
3 | 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 | - | 交通業 | 19,313 |
4 | 國泰航空公司空中服務員工會 | 職工盟 | 交通業 | 7,222 |
5 | 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 | 職工盟 | 交通業 | 64 |
6 | 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 | 職工盟 | 交通業 | * |
7 | 紮鐵業團結工會 | 職工盟 | 建造業 | 886 |
8 | 香港雀巢職工會 | 職工盟 | 食品製造業 | 113 |
9 | 維他奶職工會 | 職工盟 | 食品製造業 | 134 |
10 | 太古飲料(香港)職工總會 | 職工盟 | 食品製造業 | 594 |
11 | 香港建造業扎鐵職工會 | 工聯會 | 建造業 | 1,992 |
12 | 香港海員工會 | 工聯會 | 交通業 | 31,009 |
13 | 香港生豬肉食業職工會 | 工聯會 | 服務業 | 636 |
14 | 九龍生豬肉食業職工會 | 工聯會 | 服務業 | 436 |
15 | 香港喉管從業員總會 | 工聯會 | 服務業 | 3,766 |
16 | 港九搭棚同敬工會 | 工聯會 | 建造業 | 578 |
17 | 香港坭水建築業職工會 | 工聯會 | 建造業 | 6,823 |
18 | 港九油漆業總工會 | 工聯會 | 建造業 | 4,373 |
19 | 蒂森電梯職工會 | - | 服務業 | 141 |
20 | 香港電梯業總工會 | 工聯會 | 服務業 | 1,388 |
享有集體談判權之工會會員總數 | 75,358 |
資料來源: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6
* 編按:因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成立於2016年,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於網上公開之最新統計年報亦為2016年版本,故當中尚未記錄其會員人數。
統計所得有20間工會有集體談權,合共會員人數為73,514人。而2016年全港就業人口總數為3,920,000人,登記僱員工會為828間,申報會員總人數為888,466人,但因擁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數目方面沒有準確資料,不能計算出準確的數據,只能憑以上資料算出擁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佔全港工會總數的2.4%,享集體談判權的工會會員覆蓋率為8.2%,全港就業人口覆蓋率1.8%。。
機場空運員工協會、香港機場地勤服務職工會和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等的集體談判權,都是管理層主動接觸工會,一起制定協議的。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的集體談判權協議內容涵蓋員工福利、薪酬安排及人事管理等,最重要的是確立工會地位,包括公司解僱員工前須諮詢工會等,或許這是現時全港最全面的集體談判協議。
獲資方承認的工會
除了集體談判權之外,尚有多種勞資協商形式,政府內部和所屬機構由高層到低層,都設有評議會,或稱JCC(Joint Consultative Committee),遍佈各部門及各單位。它們作為諮詢機構,主要由工會代表勞方出席,小部份代表來自工人聯誼會或儲蓄互助社。政府屬下的職業訓練局、醫院局等機構,則設有協商委員會,委員是工會代表。
政府的評議會或協商委員會絶對不意味著集體談判權,因會議結果沒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履行。再者那亦不是對等談判,陳方安生當高級評議會主席時,官威極大,某次會議正值港督尤德剛離世,她到場即宣佈因尤德離世不開會,事前一點也不通知出席會議的勞方代表,以個人的喜好任意行事,從不尊重這些勞方代表。另一位曾任主席的王永平更曾拍檯離場。在這些官僚如此思維下,從來沒有平等開會,絶對不是集體談判。
今年3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公開說香港同一機構內有多間工會,故不能推行集體談判。周奕根據《2017年職工登記局統計報告》粗略細數,公務員工會有220多間,而食物環境衞生署有逾30間工會,它們是否因工會數量多不能派代表出席評議會呢?並不是的,因為評議會規定,各工會可以自由組合一起,會員人數足夠1,000人者可以競逐一個代表席位。
而和記黃埔有限公司等私人公司亦設有評議會,工人可選派代表出席,但他們不是工會代表,這些公司多不承認工會地位,會議全程由資方安排甚至操控。
另有一些工會能定期和商會商談加薪問題,他們是:消防保安工程從業員協會、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職工會和建造業大部份工會等。這些工會定期與商會協議來年薪酬調整幅度,然後通知業界,鼓勵業界及承辦商跟從。
除了集體談判權,部份工會得到資方承認代表工人的地位。如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職工會、九龍巴士職工總會、城巴有限公司職工會和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等。公共巴士公司容許新員工入職時,工會有機會接觸他們。
九巴內有5間已註冊工會:九龍巴士職工總會、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九巴員工協會、九巴僱員工會和九巴職員權益工會等,尚有今年剛登記為正式工會的月薪車長大聯盟,總共6間工會,而資方只承認九龍巴士職工總會和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兩間。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轄下各工會都有工會代表地位,可惜該會未能進一步有業內工會代表地位。
注釋:
一. 趙小仕等主編:《國際勞工標準與認證》(北京:勞動社會保障,2011),第176-186頁。
二. 同注一。
(分題經編輯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