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經歷:政府不報工傷、惡待工人致自殺傾向
編按:李女士的事件顯示了僱主工傷不報的問題,與及勞工處沒有法定的工傷事實的判定權力,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工傷爭議,令工傷工人飽受精神折磨。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受到最大的折磨是來自僱主的處理不當,而這次的僱主是政府部門。事實上,政府對待同一部門裡的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有很大差別,非公務員與一般打工仔一樣,由僱主購買勞工保險,而公務員的工傷賠償則直接由庫房支出。
李女士現年 59 歲,於 2006 年政府衛生署擔任支援助理(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於出入境口岸工作。李女士曾於 2010 年間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頸椎受傷,但當時僱主沒有為她報工傷,而且她自己當時也不知道什麼是「工傷」,所以沒有得到任何工傷補償。期後,她再次於 2015 年 6 月及 9 月發生兩次工傷意外。
6 月的工傷再次傷及頸椎,當時由擔架床抬上救護車,不醒人事。意外發生後兩星期,復診時醫生問她是否工傷,她才猛然知道因工受傷有工傷補償,她遂要求直屬上司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在李女士要求之下,僱主最終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遞交了呈報工傷表格,但從未有主動向她跟進呈報情況,而是她自行致電總部及勞工處查詢。
至 9 月,李女士再度發生工傷意外,由於她已了解工傷權益,遂致電直屬上司查詢有否呈報工傷,但上司態度消極,只回答:「你自己打去總部問啦,我咩都唔知。」李女士自行致電總部查詢,才得悉已呈報工傷。然而,僱主對兩次工傷的責任事實皆剔上「質疑」,拒絕承認有工傷責任。
工傷令李女士的頸椎神經線被壓住,她現時須長期戴上頸箍,及以手杖支撐走路。李女士本來有精神病,工傷的處理不當導致她病情更加嚴重,經常要致電撒瑪麗亞防止自殺會求助。
雖然僱主仍然每月都有向她發放五份之四的工傷病假補償,但亦在工傷初期曾給她一封信,內容為:「請你留意,本署向你暫時發放按期款項,並不構成本署承認是次聲稱意外的僱員補償責任,或其他因是次聲稱意外而引起的責任。」
僱主稱會繼續調查意外是否屬於工傷,及「本署會另函通知你調查結果正式計算應向你發放的款項(如有的話)。如發現任何已發放予你的款項為不應發放,或已發放的金額大於應發放的金額,本署會向你討回多發的金額,你亦必須向本署交回有關的金額。」
李女士收到此信後都非常忐忑及焦慮,如果僱主調查結果為不是工傷,那她就要交還所有的補償金給僱主,而且,李女士擔憂傷後能否復原如舊工作,如果用了那些補償金,之後或許沒能力償還,會有很大的後果,例如被起訴等。所以,她將所有收到的支票都存起來,不敢兌換亦不敢使用,寧願每月極度慳廉地以少量積儲過活,每天都留在家中不外出。另一方面,假如僱主拒認工傷,她又沒有得到賠償,之後的治療費便不知從何而來。
半年後,署方財務部同事致電表示如再不兌換支票,支票會作廢,財政上會很麻煩。李女士為免影響同事工作,才迫不得以存入支票。由工傷開始,因精神壓力李女士的精神情況轉差,需要經常到公立醫院精神科復診及服藥。
在意外發生後約一年,僱主終於公佈調查結果,但只承認 9 月份的意外是工傷,而否認 6 月份的意外是工傷,原因不詳。而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至今仍未完成是次工傷爭議的調查。
劉華的經歷:左腳肌肉萎縮 僅判5%謀生能力
編按:劉華的經歷反映了在勞工處不積極介入工傷的角色下,僱主可以無理地停發工傷補償金,製造工人沒錢維生的困境,再私下逼工人接受較低的和解金額。另一方面,現時香港判傷標準不具體亦不透明,完全不考慮工人因工傷而失去多少工作能力,令工人得不到合理的補償。
劉華今年 59 歲,兩年前任職兼職清潔工的工作期間,不幸從4呎高的鋁梯跌下來墮下,左腳大腿骨斷裂。經手術治療後兩個多月後,傷勢才逐漸穩定下來,但工傷意外令左腳腿部肌肉萎縮引致傷殘,現時不良於行。
劉華在工傷治療期間的初期,公司按法例給予其五份之四的工傷病假補償(正式名稱為「按期款項」),但兩個月後,公司對劉華的工傷病假補償的工資計算提出質疑,並同時停止向其發放工傷病假補償。
劉華當時感到十分憤怒,他有感這是他應得的法定工傷補償,只是僱主存心留難。在被停發病假補償時的同時,中介公司接觸他,提出一筆賠償4萬元著他了事。劉華認為金額非常不合理,並沒接受。他感嘆道,一般基層工友沒什麼積蓄,被斷糧後沒有收入,急需金錢,即使明知和解金額不合理,也很大機會接受。他認為,斷糧其實是僱主的部署,最終目的是減少支付補償金。
被停發病假補償後,劉華向勞工處求助。勞工處認為劉華原來的工資計算方式沒有不妥,於是向其僱主發出警告信,要求其儘快向劉華發放工傷病假補償。但勞工處表明,有關信件沒有法律效力,建議劉華自己找律師追討。
雖然在勞工處多番警告下,僱主再次向其發放工傷病假錢。但劉華覺得勞工處是無牙老虎,其發出的警告信毫無阻嚇力,以致僱主肆無忌憚,在沒有理據下拖延補償。劉華認為勞工處應有審定工傷事實及補償責任的實際權力,以促使僱主即時承擔補償責任,避免工人在工傷治療期間失去穩定的收入。同時也避免工傷工人在身心受創下,仍要耗費精神及時間與僱主周旋,加重工傷工人的精神負擔。
除了拖延支付病假工資的問題,劉華對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的判傷機制亦感到十分失望。
劉華因工傷導致左腳大腿肌肉萎縮,不能用力,行動不便,已不能從事以往的工作。在傷勢穩定後,勞工處安排他進行判傷,判傷結果指其喪失 5%賺取收入的能力。劉華對結果感到不滿。首先,劉華批評判傷過程馬虎兒戲,判傷醫生不查問現時身體情況,也不作詳細檢查及評估,就作出判斷。其次,劉華認為腿部傷殘已令他不能從事大部份的體力勞動工作,已等同失去就業能力,但勞工處判傷醫生完全沒有考慮有關因素及其預期工作壽命,亦沒有詳細的判傷準則可以依從。
由於現實就業能力及情況與工傷前有相當大的落差,而且根據有關的結果的計算,工傷賠償十分有限,根本不能維持日後的生計。因此劉華對判傷結果提出上訴,在覆核(第二判傷)後,僅被評定為失去 6%賺取收入能力。他對此極度不滿,但有感現行的判傷機制兒戲,沒有準則及評估工具,即使再次申請覆核,他預期結果相若,所以無奈接受判傷結果。
工傷後,劉華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天氣變化時大腿會隱隱作痛,影響生活及睡眠質素。現時他仍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但可幸家人的支持及經濟狀況許可,勉強能熬過向僱主追討五份四工傷病假補償時的困擾及覆核判傷結果的身心壓力。劉華現時正排期向僱主追討民事疏忽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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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李女士的事件顯示了僱主工傷不報的問題,與及勞工處沒有法定的工傷事實的判定權力,容易引起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