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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發表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 勞工處角色弱 工人孤軍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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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月3日),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下稱勞委)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下稱勞工牧民中心)發佈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報, 對比香港與台灣、日本、英國在工傷補償制度上的差異。 
 
申索時間過長 工傷工人生活困難精神受損
 
2015年審計處報告批評,現時處理工傷索償的過程耗時太長。而協助工傷工人在受傷期間有經濟支援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同樣難以申請。勞工牧民中心指出,工傷工人基本上都要用2-3年才能取得應有賠償,在向他們求助的工人中,過半會因為申索程序過於繁複而放棄。對於工人而言,這是一種折磨,不但令他們生活有困難,有的要申領綜援度日,索償的壓力更會令工人出現情緒病。
 
造成申索時間過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現時僱主只要對僱員是否工傷提出質疑,就可即時停止付醫療費和工傷津貼,之後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解決。但現時規定卻沒有列明何謂相反證據,也沒有指出那種強度的證據才足以構成不付錢。令僱主和保險公司可以任意提出質疑。
 
相反,台灣、日本和英國賦予行政機關判定是否工傷的權力,不需馬上交由法院處理,而且清楚列明判定是否工傷的準則,大大減少所謂的爭議,節省審理時間。
 
勞工處只做中間人 沒有執法權
 
由於沒有行政權力,勞工處沒有角色,只等同一個中間人,實際上,工傷工人須獨自面對僱主和保險公司。
 
因此,僱主可以用盡手段為難工人,勞委舉出一個案例:曾有工傷工人被公司要求,每個月到不同地點簽收工傷津貼的支票,而以往發薪全都是銀行過數的,僱主如此安排,顯然是故意增加工人取錢的難度。
 
出席發佈會的工傷工人李女士,曾受聘於衛生署。在她第一次發生工傷事故時,僱主並沒有為她召急救車,更沒有呈報工傷。由於勞工處沒有判定工傷的權力,作為僱主的政府部門以惡劣態度對待李女士,導致李女士在長達一年多的工傷調查期間飽受精神折磨。李女士直言,這段時間她多次致電撒瑪麗亞防止自殺會求助。(按此閱讀李女士的經歷
 
工傷判定準則粗疏 忽略整體工作能力損傷
 
勞委指出,香港不存在工傷支援,而處理工傷的醫生非專門,判傷標準非常模糊。
 
在僱員補償條例中,評定工傷傷殘程度的內容只有4頁,台灣的卻有50多頁。分別在於,香港的評定準則,只是直接指出哪部份的身體傷殘,會造成失去多少的工作能力,而台灣的則有損傷類別、精神創傷、筋肌受傷,以及失能程度。失能包括身體功能的損傷情況如何影響將來的自理、行動能力等。
 
而且,台灣有詳細的表格作為評估工具,讓判傷的醫生有明確準則了解受傷程度。但在香港,這種標準很模糊,而且不全面。出席發佈會的工傷工人劉華左腳大腿骨裂,令腳部肌肉萎縮,不良於行,已不能從事以往的工作,但只獲判定失去5%賺取收入的能力。(按此閱讀劉華的經歷
 
缺中央僱員補償基金 保險公司與工人利益衝突
 
台灣、日本、英國三國的工傷補償制度,均以政府向僱主收取供款,設立及管理保險基金為基礎。一旦僱員被確定為工傷,其醫療費及工傷期間的津貼均由該基金發放。可是香港的法例只強制僱主向保險公司購買勞工保險,而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存在角色衝突,因而造成多個問題。
 
保險的內容由保險公司擬定,最簡單避免賠償的方法就是不為高危行業提供保險。為減少賠償,會多番刁難工傷工人。工人被逼在保險公司指派的醫生和公證行之間繞來繞去,拖延獲得補償的時間,工人甚至因急切的經濟壓力,而放棄申索,只收取少許賠償就私了解決。
 
遇上無良僱主不買保險,工人受傷時便難以申索。另外,如果工傷成功索償,保險公司就會增加保險費用,僱主為免下次投保保費增加,會選擇不呈報工傷。
 
因此,建議成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因政府保險不為賺取利潤,不會出現上述私人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時令僱主不能偷雞不買保險。
 
勞委曾與勞工處多次會面,但勞工處並不接納以上改善工傷補償制度的提議。對於中央補償基金,勞工處指保險公司必須反對,難以尋求社會共識。而對於勞工處增加權力處理工傷事件,勞工處又以行政程序會變得繁複為由拒絕。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表示,會就著新的調查報告與勞工處再約見討論。
 
更多工傷資訊,請參閱惟工工傷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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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月3日),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下稱勞委)及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下稱勞工牧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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