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逢國約見團體討論工廈問題 參與者批不諳業界情況:似幫佢補習
沙特阿拉伯建築工人被拖數 公司︰放棄欠薪才能取回護照
沙特阿拉伯的建築公司United Seemac對外國員工說如果想拿回護照和離開,他們就要放棄欠薪。
【香港工運縱橫】1930年泥水工人武裝包圍荃灣警署
本文可算是〈1930年搭棚工人萬人包圍大館〉的續篇。翻看三十年代香港報刊,鮮有工潮的報導,與二十年代報刊對工潮的處理有天淵之別。不過,在中共香港黨部檔案內卻有不少工潮的資料,現整理如下。
搭棚工人八月圍完警署 泥水工九月出擊
1930年8月中,搭棚工人罷工,將中央警署包圍。在筲箕灣,有半數搭棚工人恐罷工影響生計,繼續開工,罷工工人指責開工工人是破壞者,強迫開工工人加入罷工行列,雙方勢成火水,打鬥在即。筲箕灣警署聞訊,指有數百名工人陸續在西灣河大街聚集,準備毆鬥。筲箕警署電話報告中央警署,中央警署召集休班警員回警署報到,乘車前往西灣河大街,筲箕警署亦派警員前往協助。在西灣河大街聚集的工人見警方早有準備,旋即散去。警員在各街道巡邏數次,見工人已散去,預料將無意外發生,收隊回警署。
這時「香港工人代表會」正領導建造業工人大罷工,參加人數達5萬人,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改善待遇。
9月14日,「煥記工廠」泥水工人工作已滿1個月仍未領取到工資,決定罷工,在廠內召開大會,全體工人出席。「福和廠」泥水工人代表數10人參加罷工,決議組織工會,加入香港工人代表會,提岀五項復工條件:一,限時發給工資;二,每天加薪0.6元;三,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四,星期日訂為有薪假期;五,反對抽厘頭。工人聯絡福和廠,一致罷工(注一)。
9月12日,荃灣數名泥水工人在街上與警員發生衝突,警員拘捕2人,其餘工人回廠報告,各廠工人聞訊各持鏟板鋤頭,共四五百人包圍警署。警署見工人來勢洶洶,立即釋放兩名被捕工人,同時急電九龍警署求助。港英接電話後派出警員200餘人前往支援,工人見大批警員前來支援,分頭散去回廠。17日晚,泥水工人在空地開大會,決議組織紅色工會,組織泥水工人同盟罷工,提出復工條件(注二)。
香港於1876年的人口統計中,列有泥水匠等8個行業。泥水工人於1909年成立「廣義堂」。1932年一二八事變後,組織泥水工人抗日會,從事反日活動(注三)。現有「香港坭水工建築業工會」,始於1847年成立。
各大企業工人抗爭例子
「太古糖廠」某工人遲到遭解僱,工頭以自己的親人代替被解僱工人。工人立即召集糾察隊,在馬路上打工頭,工頭回廠後立即報仇,大打工人,將1名工人拘留在廠內。工人更加憤怒,聚集百餘人包圍工廠,要求釋放被拘留工人,廠方只好釋放被拘留工人,工人召集大會,準備罷工(注四)。
「商務印書館」要求加薪,廠方置之不理,工人宣佈怠工,逼廠方承認條件,廠方與華民政務司、「中華總商會」商談解決方法(注五)。
「香港電燈公司」工人向司理要求加薪,司理置之不理,工人遂發動第二次鬥爭。司理怕釀成罷工,答允增加少許工資,工人仍不滿意,發動第三次鬥爭,工人乘勝籌組工人俱樂部,接受香港工人代表會領導,準備罷工(注六)。
三十年代中共鼓勵失業工人鬥爭
香港工人代表會決定召集第三次代表大會,建築、市政工種成立總工會籌備處,定期召開總工會代表大會。香港工人糾察隊亦已成立,隊員200餘人,赤色先鋒隊120人(注七)。
1930年香港失業工人達3萬餘人,內計車伕4,000人,碼頭工人5,000至6,000人,泥水工人1,000至2,000人,首飾工人5,000人,再加上南洋失業華工回國每天約有900餘人,部份滯留香港(注八)。港英同期財政出現301,173元赤字(注九)。
12月,中共粵省委發出第十八號通告,要求各地黨組織加緊佈置年關鬥爭,提到「在香港、汕頭、澳門等地方成立失業工人委員會來號召這些鬥爭」。
注釋:
一. 〈日益澎湃的香工人鬥爭〉,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工人運動史研究室編:《中國工運史料》,北京:工人,第23期,第99-100頁。
二. 同注一,第100頁。
三. 李淼祥:〈中共廣東省委在香港〉,1997年;載:中共廣東省委黨史研究室編 :《香港與中國革命》,廣州:廣東人民,第56頁。
四. 同注二。
五. 同注二。
六. 同注二。
七. 同注一,第101頁。
八. 〈香港搭棚業勞資雙方大糾紛〉,載:《益世報》,天津, 1930年9月2-3日;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工人運動史研究室編:《中國工運史料》,北京,工人出版社,第23期,第95頁。
九. 張曉輝:《香港近代經濟史(1840-1949)》,2001年;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團體發表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 勞工處角色弱 工人孤軍作戰
工傷故事兩則:
李女士現年 59 歲,於 2006 年政府衛生署擔任支援助理(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於出入境口岸工作。李女士曾於 2010 年間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頸椎受傷,但當時僱主沒有為她報工傷,而且她自己當時也不知道什麼是「工傷」,所以沒有得到任何工傷補償。期後,她再次於 2015 年 6 月及 9 月發生兩次工傷意外。
劉華的經歷:左腳肌肉萎縮 僅判5%謀生能力
劉華今年 59 歲,兩年前任職兼職清潔工的工作期間,不幸從4呎高的鋁梯跌下來墮下,左腳大腿骨斷裂。經手術治療後兩個多月後,傷勢才逐漸穩定下來,但工傷意外令左腳腿部肌肉萎縮引致傷殘,現時不良於行。
烘焙咖啡導致「爆谷肺」 德州工人大批患上絕症
你知道為爆谷帶來牛油味的化學物質丁二酮(diacetyl),會導致生產工人肺部受到嚴重損害嗎?由於大量生產爆谷的工人患上這種肺病,這種病被名為「爆谷肺」(popcorn lung,學名為縮窄性細支氣管炎,obliterative bronchiolitis)。這種肺病會令細支氣管縮窄或閉塞,現在沒有任何方法能醫治。患者會因而縮短壽命,可能要進行肺部移植。
工傷工人法庭內企自殘 工權會:工傷者受壓自殘是社會問題
港記者採訪烏坎村被打 資深記者揭業界生態轉變
行行有本難唸的經,但又隔行如隔山,做這一行搞不懂那一行的甜酸苦辣。惟工新聞不定期深入訪問各行各業人 士,設立「惟工百業」系列,讓大家自述工作辛酸,打破分隔開全香港三百萬多打工仔的大小圈子。假如看完覺得自己返工更慘更血汗,不要去羨慕,不要去妒忌, 請將你的工作故事電郵至info@wknews.org,惟工新聞團隊會嘗試跟進,把你的心聲傳揚開去。
【兩分鐘看得懂】為什麼最低工資要增至40元
孟加拉的災難資本主義 氣候變遷如何為血汗工廠供應勞動力?
我們的屋子受到嚴重影響,不但下陷還裂開。就連取得食物都是問題。假如我需要更多錢來修理房屋,這筆錢從哪來?因此我認為,假如能來達卡,食物的問題就能解決,我的孩子們也能獲得更好的生活。
我的同事們過去在農村裡奮鬥,為了照顧家庭嚐盡苦頭,後來全都是為了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才從鄉下搬到都市。我們這些鄉下來的人很窮,那些達卡人不做的事情,我們全都願意做。
日本每年過百人過勞死 IT物流R&D為高工時重災區
馬來西亞原住民無限期堵路 反伐木捍原住民習俗地
吉蘭丹州話望生縣(Gua Musang)內陸地區的原住民進行堵路抗議,以阻止破壞環境生態及原住民生活的伐木活動,並矢言捍衛正不斷被侵蝕的原住民習俗地。
伐木公司派流氓搗亂 警察助公司扣押原住民
港資內地工廠維權抗爭增3成 職工盟籲港交所監管上市公司
港資內地工廠違法行為導致工人抗議的個案再度增加,港交所對上市公司缺乏監管,股民分分鐘助紂為虐。今日(10月12日),職工盟第三年發佈港資企業在內地的勞工權益狀況的調查報告,發現情況較去年更嚴重。
集體維權數字升3成 港商用盡方法走數
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間,經由網上媒體報導的港資內地工廠維權個案共有32宗,受影響工人約5萬,抗爭數字比上年的紀錄增加接近3成。在32宗個案中,接近4成半個案發展出罷工,其餘為大型勞工抗議事件。
工人集體維權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廠商違法勞工法,六成個案與港企逃避遣散費(內地稱為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有關,有的廠商會利用企業遷址、轉型、長期拖欠工資等手段逼迫員工「自願離職」,以逃避或減低遣散費的賠償金額。職工盟批評,廠商在處理勞資糾紛時手法拙劣,很多受影響的工人在關廠那一刻才得知消息,工人追討無門,要發動罷工或其他行動,才能迫使資方進行協商。
由於共產黨中宣部早於2010年5月28日禁止內地傳媒報道或評論罷工事件,早前本報便曾報導,有內地的網上媒體盤點工人維權數字,帳號迅即被封殺。職工盟指,難以得知未被紀錄工潮還有多少。
政府助商家打壓工人抗爭 維權人被捕致寒蟬效應
不過,即使工人抗爭亦未必得到合理回應。職工盟表示,地方政府部門偏袒商家,政府有時會替工廠回絕工人全費討償的要求,只安排工人領取打折的薪金及賠償。工人罷工或集體上訪時,當局更會出動大批公安暴力打壓。
上年12月,廣州一批勞工團體遭到大規模打壓,勞工維權人士如曾飛洋、朱小梅等被刑事判決,開啟了首宗勞工團體工作者因組織罷工而被大規模刑事化定罪的先例。職工盟指,近來大型的勞工集體維權事件,很少在網上看到。職工盟認為,這與維權人士被打壓、勞工團體減少有關。
出席發佈會的李卓人發言指,香港人其實有工具可以對付港商的惡行。報告顯示,超過兩成集體維權個案的涉案企業,是由香港上市公司持有或是旗下供應商。而上市公司的勞資糾紛涉及到公眾利益,港交所理應制度清晰的定義及標準,衡量何為嚴重違反上市公司條例或實際操作,亦應制定更具透明度的投訴機制,與及相應的問責機制,加強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以促進公司的良好管治,以保障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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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喺各自的島宇宙之中,只能以共通的資料庫尋找可以明白既人,但敵人在第三次元之中以金錢,工時,與法例將我地遂個擊破,我地已經唔可以繼續喺各自既島宇宙中獨善其身,只有打破敵人以版權為我地設計既多元宇宙陷阱先可以建立我地真正既世界。」
讓智障人士「可以說不,也可以要」 康橋之家事件後談智障人士性公義
編按:康橋之家的非法性交案引起眾怒,犯罪者的行為固然可恨,但在咒罵與同情之中,又有多少是源自對於性、對於智障人士的性的負面想像?保護弱勢,往往充滿著對弱勢無能、無自主性的片面想像,此時保護就很易變成控制甚至是抑壓:殘障者的性權經常是被忽略的。身為智障人士家屬、自閉症家長的黃彩鳳撰文講述在健全中心主義的社會環境下,應如何理解智障人士的性公義。
文:彩鳳(嚴重智障人士家屬;自閉症家長)(註零)
憤怒,我想我跟大家一樣憤怒!
我指的是「康橋之家非法性交案」。我想大家都關注事件中私院制度、社工守則、法律公義等等的問題,相關討論資源較豐富(註一)。在此,我希望嘗試從另一方面切入,跟大家一起思考長遠守護智障人士的方向。
面對性暴力,依循過往數十年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幾個不同的回應方式——一,力抗和予以最大的制裁;二,討論和予以受害者重新言說的空間;三,解放和減低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同時避免「性負面」所引致的更大更廣的性壓抑);甚至是四,重新定義性暴力,著力揭示宏觀及制度化的性暴力,去除主流往往將「性的種種」個人化(註二)。
但具體來說,在現時香港的社會氛圍下,任何人受到性暴力,似乎暫時仍須先予以制裁。近十年,香港傷殘公民權運動發展雖多,但香港傷殘人士的地位仍處於被邊緣化。當中,智障人士被性侵的報導又時常出現,以公共政策作具體處理是重要的。
性負面(Sex Negative)
智障人士遭性侵的報導比比皆是:2011年〈淫賤庭警 法院狎智障女工〉和〈誘智障女教友性交 牧師候判〉,2013年〈智障婦遭色魔三度性侵〉(註三)。另外,根據專門協助性暴力受害人的東華三院芷若園的社工表示,2015年智障人士遭性侵比過往急升41%(註四)。從案件數目及媒體報導層面來看,智障人士遭性侵情況嚴重。不過與此同時,關於智障人士的性權討論,卻又相當缺乏。可以說,某程度上這造成「否性」或「對性持負面說法」(sex negative)的文化問題(註五)。
保護論的危機
隨著性負面文化而來的是,保護論成為智障人士與性的主流說法。Anna Yeatman(1997)把女性主義的權力觀分為三類,其中一類是「權力作為保護」。要小心的是,「權力即保護」的觀念其實是一種「民主式的家長主義」(democratic paternalism)。當中值得留意的是,為了讓弱者可以自理,所以容許公權力介入,提供保護。將權力看作保護的女性主義往往假定男性擁有侵害女性的基本力量(primary power),同時女人被形塑為無辜的受害者(innocent victims)。背後暗藏危機的是,它假設了女人沒有權力,亦不在權力之中(註六)。
回到對智障的主流態度,我們總在日常生活種種面向,以保護論加諸智障人士身上——這裡我不多說,我們自問就可以——在性方面,不是完全無性,而以保護論述主導的隱性去性化:因智力低、辨別是非和自決能力差,更易被侵犯,更需保護。
傷殘性公民
「傷殘人士」長期處於被去性慾化的狀態(註七)。傷殘與性的議題幾乎變成工業化生產,而這工業化生產由專家、社工、醫生、心理學家及性學家控制之下,傷殘人士自己的性經驗和性需要的聲音,幾乎是缺席!我們幾乎都被洗腦:「最急切的傷殘人士公民權──亦即是我們現已努力爭取的是就業、教育、房屋、交通等的權利。關於性的權利,彷彿是非必要的!」(註八)Plummer建立「性公民」的概念,是從傳統自由概念中的公民、政治及社會權利延伸出來的:
性公民是關於親密的歡愉、慾望、和生存於世的方式。它並非單一的概念,而是建基於不同的變數,包括傷殘人士:「我們可以講性;我們可以有性;我們合資格享受性;我們的確面對壓迫、虐待和偏見,但我們可以反抗,我們可以要求支援和治癒的空間。」(註九)
當然,我們也要關注其中的多元性。十年前,國外已有智障人士同志小組,有男同志也有女同志,更有跨性別人士(註十)。在香港,有自閉症人士的故事,也有在院舍中被抓的男男性愛事件(註十一)。
院舍的公共性特殊意涵
由是次事件所牽引出來的第一個制度問題,是私營院舍的問題。再進一步來說,它帶出另一非常重要的反思。性一般被框限在私人領域,但由於照顧的需要,包括智障年老化,但其照顧者已離逝,不少智障人士均入住院舍。而無論是公營及私營院舍,均逃避不了一個事實——智障者(及其他傷殘院友)的性,具有更特別需要處理的公共性問題。也可以說,我們更加不應以一般健全思維去回應相應需要。
2004年,香港復康聯盟發表的《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中表示,大部份的受訪照顧者均能接受智障人士在公眾地方進行與性有關的活動,例如拖手,拍拖等一些較初步的性活動。但當談及進一步的行動,如接吻、擁抱等,均表示未能接受。到底,在既公共又私人的院舍中,該如何從新理解性空間?(註十二)
重構「智障人士性公義」
性政治,可以說是如何看待性差異的問題;傷殘政治,可以說是在健全中心主義(Ableism)的社會環境下,健全者享有優越地位,有意無意把傷殘者設置在被保護和管理的框架內;兩者交錯綜合,產生了「智障人士性公義」的問題。
根據香港女障協進會的研究,大部份智障者表示家人沒有期望她們結婚(註十三)。就算拍拖,均充滿種種智障歧視而來的「困惑」。2005年,TVB星期日檔案《我要結婚》節目內,剛遇上喜歡的人和開始約會的Jessica說:
如果佢屋企人知道我係唐氏綜合症,唔知會唔會唔鍾意?如果結左婚,都唔知好唔好有下一代?如果又係唐氏綜合症,唔知我自己接唔接受得到?
這可能是我過於簡化而快的推論——在主流社會健全中心主導下,不單社會制度,自以為健全的人有意無意「睇唔起」智障人士,智障人士也內化了這種思維。再加上過往不同機構所推展的智障人士性教育,包括家計會、匡智會、社工協會,雖然嘗試討論其性與婚姻,不過大部份均迴避生育部份(註十四)。於是,智障人士生育時,「自然」也憂慮重重。(數年前,我曾撰文把此連上「人口治理」的陰謀論:由直接的阻截和恐嚇,到種種誘導式性教育手段,均離不開優生的意識形態霸權,嘗試阻止智障人口。)(註十五)總言之,這個憂慮其實並非自然,而是因應傷殘社會地位而來的性公義問題。
反性暴力,只是個開始。下一步,我們可深入再思考尊重智障人士性權利的實踐可能。最終希望社會有更多方式重新看待「智障」,以致更多的「Jessica」不須再為智障生育感到拉扯。當然,現實的確是講就天下無敵,做就無能為力,知易行難。我家二哥是嚴重智障兼嚴重肢體傷殘,作為家人,我也一直未能好好面對他曾提及想結婚的願望。期待未來,我們都略盡棉力,讓智障人士有更多「可以說不,也可以要」的空間!
註釋:
零. 傷殘女性主義/不要「健全中心」
一.
鄺俊宇,〈無聲吶喊〉
社工復興運動,〈豈有此理,不容無聲吶喊〉
阿離,〈性罪行,是制度縱出來的——淺談康橋之家非法性交案〉
三.
《太陽報》,2011年12月14日,〈淫賤庭警 法院狎智障女工〉
《蘋果日報》,2011年12月24日,〈誘智障女教友性交 牧師候判〉
《東方日報》,2013年9月29日,〈智障婦遭色魔三度性侵〉
四.
蘋果日報,2015年12月7日,〈智障人士遭性侵急升41%〉
五.
Rubin, Gayle.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in Abelove, Henry and Halperin, David (ed.). The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Reader.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1993, pp.3-44.
六.
Yeatman, Anna. ''Feminism and power''. In Mary Lyndon Shanley & Uma Narayan (eds.), Reconstructing Political Theory: Feminist Perspectives.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44-157.
七.
Shildrick, Margrit. Dangerous Discourses of Disability, Subjectivity and Sexuality. Basingstoke, UK,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64.
八.
Kath, Gillespie-Sells, Davies, Dominic andTom Shakespeare. The Sexual Politics of Disability: Untold Desires. London, New York: Cassell, 1996, p.3.
九.
同註八,p.206-207.
十.
Allen, John D. Gay, Lesbian,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People with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nd Mental Retardation: Stories of the Rainbow Support Group. Binghamton, New York, London: Harrington Park Press, 2003.
十一.
陳意軒編。《有愛無陷──殘障者的情與性》。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2015,頁190-191。
十二.
凌錦霞、胡永權、林芳婷。《照顧者對智障人士性需要意見研究報告》。香港 : 香港復康聯盟,2004。
十三.
香港女障協進會。《殘疾婦女與婚姻調查報告》。香港女障協進會,2003。
研究報告網上版
十四.
匡智會。《自我保護教材套》。1999。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性本自然」智障人士性教育工作坊》。2014年9月27日。
家計會。〈家計會「智障人士性教育教材套」〉。2006年12月18日。
家計會。〈家計會智障人士性教育教材套:最新下載版〉。2010年2月。
十五.
彩鳳。〈殘理媽b〉,《香港獨立媒體》。2012年。
【理法思苦】面對司法,吶喊何以無聲?
德國律師兼作家 Ferdinand von Schirach 曾經以第一人稱身份,分享一個他初出茅廬時的故事︰一名在慶典中擔任女侍應的十七歲女子,被八名穿著一式一樣管樂隊裝束打扮的隊員輪姦,另有一名自稱是管樂隊成員的人撥電話報警揭發事件;警檢當局及後將一共九名管樂隊隊員拘留送審,作家本人就是獲聘為其中一人辯護的律師。由於從警方到醫護的多番失誤,無論是循DNA抑或女子身體的方向,皆無法找出任何將個別人等聯繫到案件之上的物證;女子也不能從穿戴毫無分別的九個人當中,辨認出哪些是施暴者。換言之,站在法官面前的九個人,每一個人都有九分一機會是告密者,也有高達九分八機會,是犯下強姦罪的人渣。
在律師建議下,全部被告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保持緘默。初審的法庭裁定,檢方未能就任何一名被告提出足以立案的證據,九人全部釋放,撤銷羈押令。
公平審訊與保護弱勢證人的兩難
這故事是否真人真事,只有作者自己知曉;即使屬實,德國跟香港情況有別,這個短篇小說內的故事,絕不可能完全套用來說明當前香港爭議不休的這宗「特區訴張健華案」(區院刑事 2014 年第 923 宗)的是與非。然而,一如人們以韓國電影《無聲吶喊》為本案作作喻,控訴弱勢者在司法面前的無助,筆者亦想借用這個小說故事作類比,說明一下司法程序面對令人髮指的罪行,何以仍每每束手無策。
從小說到現實也雷同的一點,就是控方敗倒在證據鍊之上。人們最大的疑問是︰張健華案,要片有片,要 DNA 有 DNA,就只是欠可憐的受害者上庭作供而已;然而難道法律就硬要逼使一個慘遭創傷後遺症(PTSD)折磨的弱智女子出庭蒙受詰難,才能治被告的罪嗎?這不是在為那些欺凌最最弱小者提供了一道免受制裁的捷徑嗎?
提出這些質疑的同時,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本地刑事訴訟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則。筆者相信,讀者們都會認同,即使被告面臨的指控何等犯行滔天,以至被告本身何等惡名昭彰,有兩點是不能妥協的︰第一,直到罪名獲法庭裁定屬實前,被告應該被假定無罪;第二,被告有權獲得公平的審訊。一般而言,「公平審訊」權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權(親身或透過律師)對提出指控的控方作證者(包括當事人或者行使調查拘捕權的人)作出盤問(cross-examination)。
盤問可以是針對控罪細節內容的真確性提出質詢,也可以是從指控者證供內容不符事實之處,質疑指控者的誠信,藉以建議法庭不應採信有關指控。普通法相當重視維護被告盤問指控人的權利,因為在控辯交鋒的環境下,如果任由控方不斷提控,卻不容辯方嘗試質疑,那基本上等同將擂台上其中一名拳手的雙手縛起,任由另一方肆意攻擊一樣。
但當然,在多數情況下,所謂「拳手」之間的實力根本差天共地︰一名廿多年經驗的資深大律師,逐字逐句地從來自草根、目不識丁的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中雞蛋裡挑骨頭,甚或借機大肆攻擊證人的品格……事實上,刑事訴訟規則屢有改變,除了規定被告律師盤問不得離題外,也會留意保障一些處境特別不利的罪行受害人,例如受性罪行傷害的幼童、未成年者,或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即所謂「易受傷害證人(vulnerable witnesses)」,而本案亦有運用在法例規定下,為這些證人而設的保障程序,包括由控方申請在案件審訊期間,讓受害人透過視像連繫方式、而非直接坐在法庭證人席上作供;此外,警方亦先行安排受害人以錄影方式預先作供(即所謂 79C 條證據片段),準備作為控方證據。
疑被告自忖「安全」向傳媒大爆案情
就本案而言,法庭將很大機會批准 79C 條證據片段呈堂,亦會批准受害人以視像作供,但這亦意味著,即使將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程序運用到極致,這位身心俱損的受害人,仍不能免除出庭的責任——除非,控方衡量案情後,決定完全不傳召受害人上庭舉證、甚至完全不使用來自受害人的證據,只提交所有獨立於受害人的證據,包括科學鑑證證據、醫療報告,以及其他控方證人提供的資料。
可是,如此一來,控方就必須一併抽走由受害人提供證詞的79C 條證據片段,而正如大多數性罪行一樣,控方其實很難在沒有當事人現身說法的情況下,讓法庭無合理疑點地確信,曾經發生過控方所指稱的侵犯或雙方身體接觸行為。
同時值得留意的是,自從本案案情曝光後,未知被告是否自忖已經「安全」,連日來高調向傳媒「呼冤」,更近乎有求必應地填補了本案更多尚未公佈的細節,包括院友證人手持片段的內容,以至醫療報告內有關受害人身心狀況的描述等。姑勿論有關說法本身是否荒誕可恥,如果控方不能提出來自受害人的故事版本與被告對質,被告不無機會能通過審訊提出足以脫罪的合理疑點,繼而像開首小說故事的強姦案被告一般,獲判無罪大獲全勝。由於這是區院公訴案件,即使日後控方打算運用新證據或者法律觀點重開審訊,成功的機會,接近零。
今年或修法放寬書面作供代替出庭
所以,即使筆者一向對本港警檢沒有甚麼好印象,今次亦不得不鄭重承認,他們面對一個極大的困境︰檢控成功的最大希望,是要受害人出庭,但這樣無異於進一步加劇對她的傷害;不提受害人材料而堅持提控,變相就是拿著效力打了起碼六折的控方案情付諸審訊,差不多形同保送被告無罪開釋。
權衡證據與公眾利益因素後,在現階段先行撤控,其實並不是太差的選擇。
更何況,如果警檢願意窮追不捨,撤控並不完全等同結局。案中的性罪行並無起訴時限,只要有一天受害人足以克服心靈的畏懼,而其證供質量仍然完備,控方仍有重新起訴的可能。另一方面,筆者完全不明白,為何被告的法律代表可以任由他們的客戶自鳴得意隨處受訪,甚至已經不經意間透露出一些不利於己的說辭了;儘管被告「大話西遊」本身不足以構成有力的反證,但一旦重新安排審訊,他說的每一句話,都足以為檢控官所用成為盤詰的子彈。
另一值得提示的發展,就是如何在不損害被告公平審訊權利的前提下,進一步減少法庭作證對精神上無能力證人的壓力與潛在傷害。法律改革委員會曾經在2009年提出有關「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的改革報告,建議修訂刑事證據規則,放寬讓精神上不適合作證者以書面作供代替出庭作證;據律政司表示,相關建議的法例修訂稿會在今年內提出,徵詢律師團體、法庭及其他方面的意見。
(分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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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思苦】面對司法,吶喊何以無聲?
德國律師兼作家 Ferdinand von Schirach 曾經以第一人稱身份,分享一個他初出茅廬時的故事︰一名在慶典中擔任女侍應的十七歲女子,被八名穿著一式一樣管樂隊裝束打扮的隊員輪姦,另有一名自稱是管樂隊成員的人撥電話報警揭發事件;警檢當局及後將一共九名管樂隊隊員拘留送審,作家本人就是獲聘為其中一人辯護的律師。由於從警方到醫護的多番失誤,無論是循DNA抑或女子身體的方向,皆無法找出任何將個別人等聯繫到案件之上的物證;女子也不能從穿戴毫無分別的九個人當中,辨認出哪些是施暴者。換言之,站在法官面前的九個人,每一個人都有九分一機會是告密者,也有高達九分八機會,是犯下強姦罪的人渣。
在律師建議下,全部被告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保持緘默。初審的法庭裁定,檢方未能就任何一名被告提出足以立案的證據,九人全部釋放,撤銷羈押令。
公平審訊與保護弱勢證人的兩難
這故事是否真人真事,只有作者自己知曉;即使屬實,德國跟香港情況有別,這個短篇小說內的故事,絕不可能完全套用來說明當前香港爭議不休的這宗「特區訴張健華案」(區院刑事 2014 年第 923 宗)的是與非。然而,一如人們以韓國電影《無聲吶喊》為本案作作喻,控訴弱勢者在司法面前的無助,筆者亦想借用這個小說故事作類比,說明一下司法程序面對令人髮指的罪行,何以仍每每束手無策。
從小說到現實也雷同的一點,就是控方敗倒在證據鍊之上。人們最大的疑問是︰張健華案,要片有片,要 DNA 有 DNA,就只是欠可憐的受害者上庭作供而已;然而難道法律就硬要逼使一個慘遭創傷後遺症(PTSD)折磨的弱智女子出庭蒙受詰難,才能治被告的罪嗎?這不是在為那些欺凌最最弱小者提供了一道免受制裁的捷徑嗎?
提出這些質疑的同時,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本地刑事訴訟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則。筆者相信,讀者們都會認同,即使被告面臨的指控何等犯行滔天,以至被告本身何等惡名昭彰,有兩點是不能妥協的︰第一,直到罪名獲法庭裁定屬實前,被告應該被假定無罪;第二,被告有權獲得公平的審訊。一般而言,「公平審訊」權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權(親身或透過律師)對提出指控的控方作證者(包括當事人或者行使調查拘捕權的人)作出盤問(cross-examination)。
盤問可以是針對控罪細節內容的真確性提出質詢,也可以是從指控者證供內容不符事實之處,質疑指控者的誠信,藉以建議法庭不應採信有關指控。普通法相當重視維護被告盤問指控人的權利,因為在控辯交鋒的環境下,如果任由控方不斷提控,卻不容辯方嘗試質疑,那基本上等同將擂台上其中一名拳手的雙手縛起,任由另一方肆意攻擊一樣。
但當然,在多數情況下,所謂「拳手」之間的實力根本差天共地︰一名廿多年經驗的資深大律師,逐字逐句地從來自草根、目不識丁的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中雞蛋裡挑骨頭,甚或借機大肆攻擊證人的品格……事實上,刑事訴訟規則屢有改變,除了規定被告律師盤問不得離題外,也會留意保障一些處境特別不利的罪行受害人,例如受性罪行傷害的幼童、未成年者,或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即所謂「易受傷害證人(vulnerable witnesses)」,而本案亦有運用在法例規定下,為這些證人而設的保障程序,包括由控方申請在案件審訊期間,讓受害人透過視像連繫方式、而非直接坐在法庭證人席上作供;此外,警方亦先行安排受害人以錄影方式預先作供(即所謂 79C 條證據片段),準備作為控方證據。
疑被告自忖「安全」向傳媒大爆案情
就本案而言,法庭將很大機會批准 79C 條證據片段呈堂,亦會批准受害人以視像作供,但這亦意味著,即使將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程序運用到極致,這位身心俱損的受害人,仍不能免除出庭的責任——除非,控方衡量案情後,決定完全不傳召受害人上庭舉證、甚至完全不使用來自受害人的證據,只提交所有獨立於受害人的證據,包括科學鑑證證據、醫療報告,以及其他控方證人提供的資料。
可是,如此一來,控方就必須一併抽走由受害人提供證詞的79C 條證據片段,而正如大多數性罪行一樣,控方其實很難在沒有當事人現身說法的情況下,讓法庭無合理疑點地確信,曾經發生過控方所指稱的侵犯或雙方身體接觸行為。
同時值得留意的是,自從本案案情曝光後,未知被告是否自忖已經「安全」,連日來高調向傳媒「呼冤」,更近乎有求必應地填補了本案更多尚未公佈的細節,包括院友證人手持片段的內容,以至醫療報告內有關受害人身心狀況的描述等。姑勿論有關說法本身是否荒誕可恥,如果控方不能提出來自受害人的故事版本與被告對質,被告不無機會能通過審訊提出足以脫罪的合理疑點,繼而像開首小說故事的強姦案被告一般,獲判無罪大獲全勝。由於這是區院公訴案件,即使日後控方打算運用新證據或者法律觀點重開審訊,成功的機會,接近零。
今年或修法放寬書面作供代替出庭
所以,即使筆者一向對本港警檢沒有甚麼好印象,今次亦不得不鄭重承認,他們面對一個極大的困境︰檢控成功的最大希望,是要受害人出庭,但這樣無異於進一步加劇對她的傷害;不提受害人材料而堅持提控,變相就是拿著效力打了起碼六折的控方案情付諸審訊,差不多形同保送被告無罪開釋。
權衡證據與公眾利益因素後,在現階段先行撤控,其實並不是太差的選擇。
更何況,如果警檢願意窮追不捨,撤控並不完全等同結局。案中的性罪行並無起訴時限,只要有一天受害人足以克服心靈的畏懼,而其證供質量仍然完備,控方仍有重新起訴的可能。另一方面,筆者完全不明白,為何被告的法律代表可以任由他們的客戶自鳴得意隨處受訪,甚至已經不經意間透露出一些不利於己的說辭了;儘管被告「大話西遊」本身不足以構成有力的反證,但一旦重新安排審訊,他說的每一句話,都足以為檢控官所用成為盤詰的子彈。
另一值得提示的發展,就是如何在不損害被告公平審訊權利的前提下,進一步減少法庭作證對精神上無能力證人的壓力與潛在傷害。法律改革委員會曾經在2009年提出有關「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的改革報告,建議修訂刑事證據規則,放寬讓精神上不適合作證者以書面作供代替出庭作證;據律政司表示,相關建議的法例修訂稿會在今年內提出,徵詢律師團體、法庭及其他方面的意見。
(分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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