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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運縱橫】日本解放秘魯華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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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洲的秘魯共和國曾是招募契約華工(注一)最多的國家前三位,也就是華工待遇最差的國家。這些華工大部份從澳門出發。從1849到1873年的25年間,前往秘魯的華工有近十萬人。一群秘魯華工於1868年寫稟呈,經美國駐秘魯領事轉交美國駐中國領事,再轉給清政府。美國駐華公使鏤裴迪(弗雷德里克•費迪南德•洛,Frederick Ferdinand Low,1828-1894)建議清政府派遣駐外領事保護華工及僑民(注二)。清政府因與秘魯未有任何協約,委託美國出手協助,另派總稅司羅伯特•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調查,同時照會各國,凡未與中國締約的國家,一概不准在中國招募工人出國工作(注三)。

結果清政府於1874年派陳蘭彬(1816-1895)到秘魯和古巴調查華工情況(注四),其後委任他為美國、西班牙(時譯為日斯巴尼亞)、秘魯三國出使大臣,職位等同大使。

就在這時,有一批從澳門出發去秘魯的華工,有幸得到日本政府的拯救免遭厄運。當時國人認為日本這一舉動,比把文明道德掛在口邊的英法諸國更令人感涕。可是歷史的發展,半個世紀後日本侵華對中國的傷害比英法更深。另一方面,事實上英國在這事上幕後出力不少,下文將會詳述。

華工船瑪麗亞•盧斯號

秘魯商船瑪麗亞•盧斯號(馬里亞老士號,Maria Luz)載有230名契約華工,於1872年(同治十一年,明治五年)5月底,從澳門啟航前往秘魯,在公海遇大風,駛往日本神奈川縣橫濱港避風及維修,釀出一場國際法律風波。

澳門規定招募華工出洋,船主要向關部門繳交一千両銀作擔保,保證旅途中不會虐待華工,直至該船回到澳門才會發還保證金。瑪麗亞•盧斯號照法例繳交了按金,在澳門開航前一日,澳門派出專責華工出洋的官員帶同翻譯上船,詢問船上華工是否自願出洋,華工都回答是自願,官員並將合約內容高聲朗讀一次,令所有華工都知道合約內容。當時有數名華工表示不願出洋,即被安排遣返回鄉,官員完成工作後離船。船主又與留下來的華工再簽署合約,合約一式兩份,船主和華工各持一份。船主持有的合約蓋有葡萄牙和秘魯印鑑,是為正本,華工持有的合約沒有蓋章,是為副本。這份合約內容與澳門一般的合約一樣,可算是有效的法律文件,華工雖然自願簽約,但沒有被告知秘魯在何處(注五),所以合約仍是具一定欺騙性的。

船開出澳門後,工作人員一反常態,對華工極盡虐待,到日本途中,已病死4人,跳入海中尋死者3人,船上管理員對跳入海中的人不但沒有設法營救,還在繼續向前航行,到日本前總共死去7人。船上醫生指患病康復者有三四十人,都不是食物不足所致(注六)。但華工每日兩餐主食只有豆和飯,菜則是薤頭,只有單衫褲各一件。華工因飢餓而做成肚子低陷,胸骨凸出,身體有如斑鳩,臉上一點肉都沒有像黃鵠(鳩形鵠面),全體生滿疥瘡(注七)。

由澳門到日本航程共走了38天(注八),於7月9日(農曆六月四日)到達横濱(注九),這期間曾發生騷亂,船主將十數名領導者鞭打二十藤,並關押在船艙中,當船進入神奈川時始被釋放(注十)。

7月12日深夜,華工木慶忍受不住壓迫,把生死置之度外跳海逃亡,拼命向英國軍艦鐵公爵號(Iron Duke)游去。被救上船後,木慶有氣無力地向英國人說出被騙去秘魯的事,懇求說:「請設法救救我們這些不幸的人吧。」英國人雖說:「橫濱不是我國港口。」說來有點有無力,但卻把他送上岸交給英領事館。英領事把木慶引渡給神奈川縣廳,當時日本與秘魯尚未締約,不想事態擴大,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將木慶送回瑪麗亞•盧斯號(注十一)。

由於瑪麗亞•盧斯號上華工慘遭毒打的嚎叫聲,傳至傳到附近的英國軍艦,英軍艦長命令部下軍官上岸向英國代理公使R. C. Watson報告。英國臨時代理公使接到報告後,立即親自前往瑪麗亞•盧斯號查看情況,但船長黑列羅拒絕他上船探視。就在雙方交涉期間,英使所見的華工全部都是身體消瘦,面容憔悴,苦口苦面。曾逃走的木慶辮子已被剪去,身體孱弱到差不多不能站立(注十二),或因受傷未癒而不停呻吟(注十三)。

在這情況下,英使認為不能放任不管,於是向日本外務省國務大臣副島種臣(1828-1905)力陳華工受虐情形,指事件不僅事關中國國體問題,即使其他文明國家亦會敵視這種行為,「日本與中國是鄰國,而且已締約示好,現在貴國境內竟有如此虐待中國人事件,照理貴國絶不會置身事外,一定會妥善解決」,建議日本可以將他的信件作為憑證,審問船長及其他官員,並保證給予華工必要的協助(注十四)。

8月3日美國臨時代理公使沙帕德(C. O. Shapard)也致函副島種臣,贊同英使的意見。副島種臣在得到英美領事的書面支持下,考慮到事件雖然發生在未建交國的船上,但該船現正在日本領海內,所以日本有權按照日本法律處置,於是下定決心,指令神奈川縣縣令大江卓(1847-1921)著手調查審訊(注十五)。

刑事訴訟

日本稱謂契約華工為「傭奴」,有等同販賣奴隷的意思,因此認為瑪麗亞•盧斯號是一艘奴隸船。7月19日大江卓扣留瑪麗亞•盧斯號,安排所有華工上岸(注十六)。

大江卓開設特別法庭審理瑪麗亞•盧斯號事件,並親任審判長。鑒於當時日本尚沒有國際法權威專家,所以要聘請神奈川縣法律顧問美國人希爾(G. W. Hill)為其法律助手,根據他的意見撰寫各種文書。審訊分別以刑事和民事進行,刑事訴訟是關於虐待華工的問題,民事訴訟是關於船長狀告華工不履行合約及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問題。前後歷時三個多月,最終於9月26日以華工勝訴而結案(注十七)。

8月7日刑事訴訟開庭審理(注十八),大江卓會同英使一起審案(注十九)。法庭首先傳召華出庭工作供,每次10人或20人不等,作供完畢將這些證人留在橫濱岸上,並不下令他們回船(注二十),使到他們初步脫離地獄。

船主聘請英國法律專家弗雷德里克•維克多•迪金斯(Frederick Victor Dickins)醫生擔任辯護律師,並於8月22日提出抗辯書(注廿一)。

迪金斯在庭上陳詞說:招募華工人出洋是一件普通的事情,英法兩國都是如此。他又引用日本的案例來辯解,指曾有一艘船由澳門載華工到日本,當時亦不許華工逃走,逃走者要嚴辦。所以今次案件按照日本法律辦理亦可,因為日本亦有僱傭華工的法例(注廿二)。

迪金斯也承認有發生過虐待華工的事情,辯說虐待事件發生在公海,不在日本領海範圍內(注廿三)。他又以日本娼妓例,指日本正在全國進行公開販賣人口,所以沒有資格譴責奴隸貿易(注廿四)。

船主作供時說,運送華工出洋不是非法行為,秘魯政府從來沒有禁止從事販運華工的生意(注廿五)。

英使在庭上首先訴說華工的苦況,繼而指責船主嚴重超載,每名華工的睡鋪不超過十八吋。英國已經多次勸說葡萄牙和秘魯禁止華工出洋,因為華工到達工作地方多數會失望的(注廿六)。有關華工在外地工作苦況可參閱雷競璇著的《十九世紀古巴華工》。

大江卓就合約的內容提出質疑,指船主所持的合約有葡萄牙和秘魯的印鑑,而有華工的合約為何沒有(注廿七)?他表示簽署這些合約的華工等同奴隸,日本是不承認奴隷制度的,所以日本不會認同這些合約(注廿八)。

8月26日,大江卓向日本政令最高負責機構太政官正院提交審訊結論,請求裁決。他的審訊結論認定船長虐待華工,瑪麗亞•盧斯號從事奴隸貿易,判決書指出:船主罪當杖百,現以寬典赦免其罪,准許他與船一同離境。華工因為不了解合約內容而受騙上船,故合約無效,恢復他們的人身自由。對於上述判決意見,太政官正院予以批准(注廿九),刑事訴訟結束,華工勝訴。

日本將判決內容通知各國,秘魯接到判決書後,指日本法院處理不合法,抗議日本的裁決沒有經過常規手續,因此無效(注三十)。

民事訴訟

不服氣的船主9月2日向法院提交訴訟狀,控告木慶,開展第二階段民事訴訟。船主指這批華工在澳門上船時,已經簽署了前往秘魯工作的合約,木慶潛逃於理不合,希望能取回該名華工,或由他賠償未能履行合約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船主要求法庭判令華工履行合約,回船按照合約規定繼續去秘魯,並判令木慶支付這次訴訟費用(注卅一)。

華工十分擔心自己的前途,於9月6日請求日本將他們送回中國,聲言如果船主將他們押送回船,則寧願死在日本境內,也絕對不願意再回船受船長的折磨(注卅二)。

至9月10日,迪金斯又追加兩宗民事訴訟,並要求各國領事臨場監督。增加的內容有:追討被告違約金,若無力支付,請即速回到船上,被告要支付船舶滯留費用和訴訟費。訴訟從9月18日開始,持續到9月23日,爭論焦點集中在合約上(注卅三)。

迪金斯在庭上出示了一份以人身作抵押的借款合約,指出日本法律並沒有禁止人口買賣,以推翻法庭對船主販賣奴隷的指控。這份合約內容是:「借款五十元整。……若到期不還,則借款人抵押在某屋之女,某屋即可自行處置,本人日後概無他言。」某屋是指供藝妓、娼妓陪客或出賣肉體的地方。因此提出要速將華工送回船上,否則日本就要賠償一切損失(注卅四)。

木慶在庭上說:我是被迫簽署合約的,由於船主虐待嚴重,所以是船主首先違約,我才被迫違約逃走。況且合約與中國的法例不符(注卅五)。

華工得到英國法律專家約翰•戴維森(John Davidson)出任辯護律師,於9月14日呈交書面抗辯,重申上述合約違背人道,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簽署,應視為無效,被告無需負擔違約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注卅六)。

辯護律師指合約在有效期的8年內,華工被使用與奴隷沒有分別,現在各國都主張廢除奴隷。以前英法兩國曾招募約契勞工,及後知道這樣做與販賣人口沒有區別,已經立例禁止(注卅七)。

辯護律師繼續說,日本僱傭條例適用範圍只限在日本工作的人,不涉及在海外工作者,他們是自願工作,不是被強迫的。根據以上推論,原告人的理據不足(注卅八)。

法庭於9月26日宣判。判決書說,日本國內即使有奴隸存在,但對輸出或輸入奴隸,則是嚴厲禁止。為使從屬或受日本保護的人,免於在非自願或未得政府許可的情況下,被帶往日本國權不能交涉的地方,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所簽訂的合約都是無效。以欺騙或苛刻待遇所簽的合約亦應該廢除。法庭認為日本作為自主國家,於國法和禮誼都沒有支持該合約的義務。關於賠償損失的訴訟,判決書認為船主遭受損失的證據不足。

國際糾紛

瑪麗亞•盧斯號事件前,日本已從國際慣例中學習到要確立國界,1871年9月與中國簽訂《中日修好條規》和《中日通商章程》,劃訂中日國界,是為中國和日本對外的第一條對等條約(注卅九)。至1873年3月30日始簽署換約,是因為要處理琉球人在台灣南部屏東被殺事件,拖延了簽約。

《中日修好條規》規定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領事館,互相承認有限制的領事裁判權。中日同時商議了《商務章程、海關稅則》,規定中國對日本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15個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對中國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8個沿海口岸(注四十)。

瑪麗亞•盧斯號事發後兩個月後的9月14日,日本官員到達上海,順道把這宗事件通知中國,聲言日本天皇本著「拯救民困,以敦鄰誼」的態度來處理此事(注四十一)。這時日本正因琉球事件,派官員率團到達北京商談此事,此兩事可見中日兩國政府的國民觀念(注四十二)。日本主動處理尚不完全是國民的琉球人事件,清政府則對久被欺凌的華工視而不見,處事被動。有關國民在外發生事端,日本與中國處理態度和手法完全不同。在國家權利與義務上,是否日本人較中國人願為國家承擔義務?

9月17日,中國迅速派上海會審公廨讞員陳福勳為外交使節赴日,於9月29日到達長崎,協助日本官員調查,這時案件已審結,華工勝訴,合約被判無效。

重獲自由的華工由陳福勳接回國,日本自願支付了陳福勳在日交接時的所有費用。當時在橫濱的華人為表達對日本的感謝,做了兩面大旗獻給副島種臣和大江卓(注四十三)。主掌中國外交的李鴻章(1823-1901)在奏文〈論日本副島重臣來華簽約〉中,稱讚副島重臣處理這宗糾紛,「不肯索還用費,情禮周挚,倍越尋常,是其親餉中國,講信修睦,尚非虛假。」(注四十四)

陳福勳帶領華工227人乘牛克也號輪船,於10月21日晚回到上海,上海道台沈方伯安排華工住進城南門外的棲流粥廠,該廠是於冬季收容無家可歸者作避寒之用。10月23日開始為各華工錄口供(注四十五)。

翌年1873年2月,秘魯使節到日本參觀,指責日本對瑪麗亞•盧斯號的裁判不合法。他指兩國尚未締約,因此日本對涉及秘魯的事件沒有裁判權,要求日本道歉,並作出賠償。

經一番爭論後,日秘兩國於1873年6月商議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問題。仲裁者是俄羅斯皇帝亞歷山大二世•尼古拉耶維奇(Александр II Николаевич,1818-1881)。1875年5月29日,亞歷山大二世裁定日本處理的方法和裁決沒有問題,此後日秘順利簽訂友好條約(注四十六)。

在各方壓力下,澳督於1874年3月禁止華工從澳門出港(注四十七)。

1873年,秘魯公使抵達天津與中國商談締約,於1874年兩國簽訂以保護華工為目的的《中秘會議專條》,及《中秘通商條約》,進一步保護海外華人。1876年秘魯終止在中國招聘契約華工(注四十八)。

審判期間,各國領事根據與日本簽訂的橫濱居留地規則第四條,即審理未締約國案件時各國領事必須在場的規定,在審訊過程中在場監督,而葡萄牙、德國、法國等領事更屢屢發言。1899年日本成功廢除領事裁判制度,取消外國人居留地(相當於中國的租借)(注四十九)。在這次審訊中,日本進一步了解國際法的運用,來處理國際問題。

評論

從此事可見,當時英國是列強中最有發言權的國家,在中國如此,在日本亦是如此。

華工啟航前除了澳門當局所謂嚴加管理外,船到達秘魯後,秘魯和葡萄牙官員也會上船,詢問華工是否曾受到虐待(注五十)。在這些漂亮門面工夫下,虐待醜聞越鬧越多,或許這是資本主義的本質所然,所以中國進入社會主義後,已完全沒有華工出國,就不存在虐待問題。

近日發生巴士衝上行人路事件,有關公司聲稱遵守了運輸署守則,整理本文令我聯想到澳葡和秘魯也曾訂立嚴厲條例防止華工被虐,甚至可算是勤於執行。事實上這些條例都是一些門面工夫,華工被虐仍是家常事。

事後陳福勳建議在澳門設立中國海關,以便查核出洋華工是否自願,這樣可令國民繼續有工作機會,又可維持和葡萄牙的友好關係(注五十一)。解決華工被虐問題,最徹底的方法是令國民不用出洋謀生,在國內也能有良好的工作機會,賺取足夠金錢養家。就算國民自願出國,政府也有責任提供人道保護,這是國家基本的責任,國際準則。在國際事務上,就算破壞友好關係,也不能忘記人道。日本在處理這案的精神,重點就在人道,陳福勳完全領會不到這一點,近百年的中國政府在處理國內外問題,就是未能高舉人道精神,在國際上未能佔有地位,最後以金錢取得國際話語權,走上金錢帝國的路上。

迪金斯在庭上出示娼妓合約一石激起千層浪,令日本婦女運動有新的成果,導致日本政府立法禁娼,1872年11月2日,太政官發佈第二九五號佈告《娼妓解放令》,其中一條列明:「娼妓、藝妓等必須予以解放,有關借貸訴訟概不受理。」(注五十二)不過允許娼藝自願營業,只要他們接受體檢並繳納賦稅(注五十三)。

(整理本文時參考了大量網上資料:如《維基》、《雅虎》、《網易》等近百條資料,若未能在註解列出,請見諒。)

注釋:
一. 有關契華工的歷史可參閱梁寶龍:〈香港繁榮的恥辱〉,載梁寶龍著:《汗血維城》(香港:中華,2017),第88-114頁。或筆者在本專欄發表的〈從外籍傭工回顧苦力貿易〉,亦即上文的初稿。
二. 雷競璇著:《十九世紀古巴華工》(香港:歷史博物館,2017),第30頁。
三. 馬慧玥著:《近代契約華工與法律》(北京:法律,2015),第54頁。
四. 同注二,第30頁。
五. 〈馬利阿古士船案件詳錄〉,載廣東省檔案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1999),第309-311頁。載《申報》(1872年10月15日)。
六. 同注五。
七. 〈錄「豬仔」供辭〉,載廣東省檔案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1999),第319-320頁。載《申報》(1872年10月28日)。
八. 同注五。
九. 胡連成:〈1872年馬里亞老士號事件研究——近代中日關係史上的一件往事〉,載《暨南學報》(人文社科版)。
十. 同注五。
十一. 同注九。
十二. 同注五。
十三. 同注九。
十四. 同注九。
十五. 同注九。
十六.趙雨樂等編註:《明治時期的香港日本人》(香港:三聯,2016),第54-55頁。
十七. 同注九。
十八. 同注九。
十九. 同注五。
二十. 同注九。
廿一. 同注九。
廿二. 同注五。
廿三. 〈續錄馬利亞古士船案件〉,載廣東省檔案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第312-313頁。載《申報》(1872年10月17日)。
廿四. 同注九。
廿五. 同注五。
廿六. 同注五。
廿七. 同注廿三。
廿八. 同注十六,第55頁。
廿九. 同注九。
三十. 同注廿八。
卅一. 同注五。
卅二. 同注九。
卅三. 同注九。
卅四. 同注九。
卅五. 同注五。
卅六. 同注九。
卅七. 同注廿三。
卅八. 同注廿三。
卅九. 神野正史著:《甲午、日俄戰爭始末》(新北市:楓樹林,2016),第44-47頁。
四十. 關捷等總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戰前篇)(長春:吉林人民,2005),第188-189頁。
四十一. 白春岩著:〈馬里亞•老士號事件與《中日修好條規》〉。
四十二. 有關中國人的國家與國民觀念分析,請參請閱閻建國著:《台灣與日本的前世今生──甲午戰爭與馬關條約的歷史敎訓》(台北:大旗,2015),第54-62頁。
四十三. 同注四十一。
四十四. 關捷等總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戰前篇),第194頁,引《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一(台北:文海,1968),第41頁。
四十五. 同注七。
四十六. 同注十六。
四十七. 廣東省檔案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第334-337頁。馬慧玥著:《近代契約華工與法律》,第99頁。
四十八. 馬慧玥著:《近代契約華工與法律》,第54-55頁。韋慶遠著:〈晚清華工出洋與珠江三角洲社會〉,載韋慶遠著:《澳門史論稿》(廣州:廣東人民,2005),第255-259頁。
四十九. 同注九。
五十. 同注五。
五十一. 〈論馬利阿古士船拉人出洋傭工事〉,載廣東省檔案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1999),第308-309頁。載《申報》(1872年10月9日)。
五十二. 同注九。
五十三. 遲玉德:《走向癲瘋——大日本帝國的崛起與崩潰》,第二十一節,載《易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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