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工注意事項 前言
暑假到了,又是一批新力軍投入血汗市場之時。街頭開始出現政府的廣告,提醒人小心求職陷阱。但現實中的求職陷阱往往不像祈福黨般誇張,很多時都是在魔鬼細節,甚至依循法律來設局。而學校的所謂升學就業講座、坊間的求職資訊,都在教打工仔如何玩競爭遊戲、如何討好老闆、如何調整自己去適應這個以剝削為基礎的社會。惟工新聞特別為大家獻上「搵工須知系列」,由打工仔角度出發保障自己權益。
【惟工新聞】香港地過份重視合約,打工仔遇上不平等條款,明知被搵笨也只好認命。俗稱「死約」的固定工作期是一大困擾,在網上隨便搜索就見到大堆疑問,有的合約寫明僱員不得在工作期內辭職,有的則要求僱員賠償餘下工作月份的薪金作代通知金,金額動輒過十萬。
可是打工仔不一定只能肉隨砧板任人宰割。2016年年尾,甫畢業就到補習社工作的阿紫(化名),不甘被無良老闆追討九個多月薪金的代通知金,四處查詢求助,最終在工會幹事協助下解開「死約」的迷思。事情的開端,要由補習社的富士康式管理說起。
上下班要搜袋 靜音辦公室如同坐牢
老一輩經常說年輕人「唔捱得」,彷彿職場中的非人剝削視是理所當然。阿紫在2016年6月頭入職補習社,同年8月底離開,只不過短短兩個月他就見證了三、四個同事離職,當中有的做了半年,有的只做了三兩日。
「返工返到坐監咁,好壓抑。」阿紫如此形容辦公座的氣氛。
每天上班,老師都要把電話、錢包等個人物品鎖進櫃桶入面,鎖匙交給管理人員,中午想拿錢包買飯也須得管理人員批淮。如果在吃飯以外的時間取匙,則要交待原因。曾有老師忘了把電話放入櫃桶,隨即遭到管理人員質問。而責罵總是有很多理由,在辦公室吃橙是罪、與同事討論待遇是罪、衣服黃了也是罪……
不過,正所謂無聲勝有聲,軍事管理不一定要嚴厲喝罵,阻止人說話溝通更勝一籌。「只要老闆喺度,啲人會一粒聲唔出,就算唔喺度,都有閉路電視。」為了掌握學生的狀況,阿紫向鄰桌的英文老師討教,管理人員發現後分別把他們叫出去問話。想趁半個鐘的午飯時間離開透透氣,公司卻只容許每次一人獨自外出吃飯,分而治之似乎是管治的鐵則。
「到收工嗰時要自己打開書包,管理員逐個檢查,睇下有無帶走公司嘅嘢。」如此檢查除了侵害私隱,遇著老闆和管理人員都不在更要呆等,阿紫曾因此白白浪費半小時。令人在意的是,把關森嚴原來不只是維護商業機密,也是可能為了避免罪證外洩。
逼員工使用侵權材料 體罰、訓話折磨學生
除了上堂教書,阿紫的職責還包括製定中小學數學科筆記、練習工作紙。在工作過程中,他發現補習社使用的材料有侵權之嫌。補習社的工作紙是抄自教科書、引用教育局的Pastpaper時並無註明年份及出處、使用的試卷來自聖公會主愛小學、石籬天主教小學等。為免因工招禍,阿紫致電相關學校查詢授權,遭到校方拒絕,但是公司仍然維持操作。
當初阿紫選擇應徵這間補習社,是被「為了令學生得到更好的發展而凝聚一班老師」的理念吸引。想不到,後來發展與這好聽的說話完全相反。
儘管香港早於1991年已將體罰列作刑事罪行,但這所補習社的學生還是會被體罰,遲到、上課聊天要做掌上壓或罰企。不再報讀下期課程的學生,會被管理人員在上堂期間點名叫出課室約談,談話時間可以長達半小時。「如果學生話唔補,admin都會用好多唔同形式嘅說話去說服佢。有啲學生俾佢搞到唔耐煩,就話係家長唔俾補。咁admin就教佢哋點同家長講,令家長俾佢哋繼續補。Admin講一次,個學生要背一次俾佢聽,背到佢覺得ok為止。」
軍事管理的壓力阿紫都尚且捱了過來,但是眼見學生受折磨,再加上發現補習社種種侵權行為,他終於決定辭職。
辭職被追討十萬賠償 勞審法官指出死約無效
8月中,阿紫向管理人員及老闆提出遞辭職,當時並無得到回應。直到8月尾,管理人員才與阿紫談論離職事宜,「因為嗰時我仲未搵到工,就問佢,我幾時走會令佢哋最唔麻煩,佢話你依家走都ok,咁我就走咗。」
七日後,阿紫收到勞工處信件指老闆打算追債。事情的發展令阿紫感到意外,辭職的時候雙方明明是和平分手,老闆對賠償之事隻字未提。上到勞資關係科,阿紫才得知老闆想追討九個多月的薪金作代通知金,再加上培訓費、七日年假,合共10萬元左右,追討的理據是來自兩項合約條款:
6. 試用期和合同之解除
a) 從開始日期起,僱員開始一個為期壹年的固定工作期,及其後壹年的工作期。
……
biii) 倘若僱員於合同的壹年的固定工作期未能履行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僱員作出賠償基本薪金及僱員培訓費用
勞工處調解主任並沒有判斷老闆追討賠償是否合理,只轉達老闆有意把10萬賠款減到3萬。阿紫不願屈服,他認為向合約所指的「基本薪金」最多只是一個月月薪而不可能是剩餘九個多月的薪金。阿紫後來向多位區議員、律師查詢,卻得到不同的答案,有人說應該接受老闆的方案,有人說只須賠一個月代通知金。「嗰段時間我心情好煎熬,訓唔著,情緒低落。點解個社會冇想像中咁簡單、咁值得信任?」經律師轉介下,他找到職工盟的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幹事劉家樂(Martin)。
Martin過去接收到不少類似的求助,都是老闆向打工仔追討半年至一年代通知金,「四間唔同嘅公司都追過,呢個情況喺補習行業都幾普遍。」在Martin陪同下,去年11月初阿紫走到勞資審裁處的法庭與老闆對峙。
勞審處的法庭通常鼓勵僱佣雙方和解了事,不過Martin回憶道,在庭上法官仍明確指出僱主要求3萬元賠償並不合理。理由包括:當合約沒有訂明離職通知期,按照法律就應當算為一個月;即使合約訂明固定工作年期為一年,只有當僱員所屬職位為重要職位時,才有可能將餘下工作期當為通知期,對普遍職位而言一年通知期則太離譜;而「死約」亦並非僱傭條例所容許,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使僱員權利受損的條款當屬無效。
8月中阿紫與老闆商談離職時,雙方都同意離職安排,理論上沒有人需要付代知金,但是由於當時缺乏錄音或書信等證據,法官在勞審庭上並不採納此說法。阿紫仍需賠償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最終調解主任促成8,000元的賠償金額。
為免平白招致損失,Martin提醒各位打工仔離職時緊記注意兩點:一,與僱主達成離職協定時,必須留下紀錄,如果沒有,建議事後立即書回書面離職信;二,切勿輕易簽下聲言放棄追討權益的文件,由於勞資審裁處無權處理,如果打工仔想要推翻協議,或須到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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