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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看得懂 如何避免合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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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百科】開工第一件事,當然是簽合約。在簽訂僱傭合約時,必須細心留意以下事項,以防原本為了「保障雙方」的合約變成單方面保護老闆。根據過往接觸到的案例,我們整理了幾個容易依法中伏的地雷。
 
合約內容要睇乜?
 
1. 公司名稱?
 
如果你簽合約的公司與實際工作的公司名稱並不一致,一旦發生勞資糾紛,無良老闆有可能不認你是他的員工,這會對追討權益造成困難。
 
2. 受僱還是自僱?
 
只有受僱者才受《僱傭條例》保障,被「假自僱」的打工仔可以盡量在工作中取得證據,在有需要時推翻假自僱合約,例如由以下幾點入手:

  1. 工作工具誰提供?
  2. 工作時間誰決定?
  3. 雙方有明確的分賬方法?
  4. 強積金以僱傭模式供款?

3. 合約期有多長?
 
合約期長短影響你的年假日數,與及是否有假期薪金、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等。如果僱主不停跟你簽短約,他可能在避免上述的責任。
 
4. 有沒有列明工資、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這幾點應該是打工仔選擇工作的基本考慮,《僱傭條例》卻無規定僱主必須列明這些項目。筆者曾見過一份合約,在薪金一欄寫著一個無人明白的代號,工作時間則寫「8至12小時」。媽呀,工資和工時都沒有清楚約定,這樣的合約跟詐騙有什麼分別?碰到這樣的合約,你必須要求對方寫清楚,否則只會是自己吃虧。
 
5. 有沒有奇怪條款?
合約上除了工作內容,也可能有其他附則、條款,別有用心的老闆更可能使用蚊型字體,搏你睇唔到。如有此類內容,記緊要求老闆提供完整副本,回家慢慢研究。
 
簽了合約不代表必須服從!
 
在香港,法律是高於合約及行規的。如果合約及行規有任何違反法律的部份,均屬無效。以下是幾項例子:

- 死約
賣身契的年代已過去了,即使合約訂了固定工作年期,想離職的打工仔只需按合約列明的通知期辭職即可,合約沒有通知期則按《僱傭條例》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處理。除非你在公司的職位是非常重要,不然老闆都沒權要求你賠償餘下工作期的薪金總和作代通知金。
 
- 同意放棄權利
《僱傭條例》訂明,如果合約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即屬無效。即使簽了這樣的合約,打工仔還是可以追討應有權益。
 
- 貿易性限制條文
有的合約條款會限制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日子內不得從事相同行業,否則須向舊僱主賠錢。但有案例指出,這些條款只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專門技術及有廣泛客戶來往的僱員中,一般員工都不受此條款限制。

合約數量:0?1?2?
 
零份:
不論是炒散、地盤、辦公室,也有老闆為了逃避責任而不與員工簽訂合約。遇到這情況,你可以:(1)要求公司提供書面合約;(2)另一方面自行記錄一切公司向你作出的口頭承諾、手機app通訊記錄。《僱傭條例》列明,口頭承諾也屬合約的一種。
 
一份:
發生勞資糾紛時,合約內容是其中一樣重要的依據。你簽完的合約可能立即就被老闆沒收掉,但是,《僱傭條例》要求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合約副本。
因此,正確答案是老闆一份,你一份--應該有兩份合約!
 
上面只是一些最基本的說明,無良老闆總是花招百出,有需要的話還是向工會查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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