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新聞】惡人先告狀是無良老闆的專利,有護理中介公司以假自僱方式聘用護理員,逃避勞工保障的責任,卻於7年內控告超過200名護理員。團體今日(8月12日)分別到勞工處及該公司抗議。
曾獲「商界展關懷」 超收中介費逾法例一倍半
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新界)及「百本剝削員工關注組」,今日到旺角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遞交請願信,抗議百本專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百本)涉嫌違法濫收介中介費。據《職業介紹所規例》,介紹所只可向經其轉介獲聘人士收取首月工資的10%作中介費,但團體發現百本竟超收中介費至25%,從事基層職位如常務員等的工友更需繳付高達40%的佣金,因此要求勞工處正視及徹查。
抗議團體隨後移師至百本位於灣仔的會員服務中心示威,高叫口號要求百本尊重法庭裁決,抗議百本濫告護理員。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代表鄭先生表示,百本曾獲「商界展關懷」嘉許,理應付上社會責任,取消假自僱。發言人斥護理員簽的合約如「現代賣身契」,條款列明如護理員完成合約後一年內不可重返經百本介紹的機構工作,否則會被百本控告違約及追討最高5萬元的賠償。
團體發言期間,約10名工友正在場辦理入會及續證事宜,示威人士隨即向他們派發單張揭露百本惡行,並呼籲工友留意條款,慎防被控違約。在團體發言人質問下,在場的百本職員承認合約載有「違約罰款5萬元」的條文,以及要求工友入職前拍片聲明以自僱性質工作的規定。職員拒絕接收請願信,其後決定報警處理,警察到場與雙方擾攘一番後,團體於百本的標誌上放下請願信後和平散去。
工人到場抗議 控訴假自僱損勞工權益
出席抗議行動的阿Dee(化名),曾於2011至2014年間經百本介紹,在數間院舍擔任起居照顧員,每月上班十多天。正式入職前,她和其他護理員一樣,均需先登記成為百本的會員,繳交50元的會員費和300多元的制服費。除要求護理員自掏腰包買制服外,百本還每月向工友收取佣金。阿Dee憶述,2011年入職時她每工作8小時,院舍便會向百本支付約600元的服務酬金。扣除20%佣金後,阿Dee實收金額只有480元。
百本亦時有錯計薪金的情況,阿Dee便曾追薪3個月才成功討回欠款。但另一方面,百本卻跟護理員計到足,阿Dee某次因病告假,竟被百本無理剋扣200元的工資。
阿Dee當時簽訂的合約屬半年制,條文規定她完成合約後需「過冷河」半年。這段期間,她不可在百本曾介紹的機構工作,「如果你喺佛教團體、聖公會嗰啲院舍度做過,你就唔可以返番去嗰度做,同一機構嘅其他院舍都唔得」,否則有機會被百本入稟索償。倘若百本發現以往院舍私下直接聘用員工,更會連該機構也一併控告。
在百本這種假自僱合約下,護理員的工作時間十分彈性,收入不用報稅,當時亦未有引起阿Dee和其他同事的不滿。然而在工作期間,阿Dee逐漸察覺有些同事每月上班28天,符合「418」要求(註),但因假自僱合約而無法享有法定假期及年假等福利。由於百本聲稱護理員工作屬「自僱」性質,也未有為工友購買勞工保險,即使阿Dee曾於智障人士院舍工作時被院友打傷,也因為沒有保險而未能追討賠償,「公司叫你自己睇醫生囉,唔會賠返俾你咖」。
阿Dee直斥百本和其他中介公司所謂的自僱合約十分無理,「如果只係中介公司,點解要個個月收佣?如果真係自僱,點解你又唔分佣俾我?」
母親遭追討5萬賠償 女兒建立關注組反擊
林小姐的母親同樣於百本工作,林母由2014年開始在一間百本介紹的院舍裡工作,她幾乎每天都要上班,在法例上滿足了「418」的要求,卻沒能獲得年假、福利等基本勞工保障。另外,百本經常違反合約規定,合約寫明,百本會提早三日通知工作,執行起來卻只是提前一日通知,令人須「隨傳隨到」。不過,這些問題也不及高額索償金嚴重。最近,林母一直服務的院舍打算聘請她當全職工,而百本以「毀約」為由,要求林母賠償5萬元。
工會將合約稱為「現代賣身契」,意指須付出金錢才能換取工人的工作自由。事實上百本藉此賺錢的動機明顯,解約儼如贖身,談金不談心。林小姐說:「百本通常一開口叫5萬,之後可以再傾。」林母有朋友獲院舍提出聘請,提供了不錯的職位與薪金,百本「循例」向林母朋友索取5萬元罰金,由他人的經驗得知,職位越低者繳交的罰款可以較低,該友人只好選擇一個較差的職位,才得以將賠償金減少至1萬多元。
眼見母親及眾多百本員工受到如此無理剝削,林小姐決定反擊,建立「百本剝削員工關注組」,一邊嘗試組織百本工友,一邊在社交網站開設專頁揭露百本惡行。
法庭裁定雙方有僱傭關係 工會籲勞工處清晰僱員定義
雖然百本一直以「自僱」為名,逃避勞工權益責任甚至謀取暴利,但今年4月勞資審裁處已裁定護理員與百本存在僱傭關係。法官在判詞中表示,不能單靠雙方協議去決定,雙方是否存有僱傭關係,而需要整體地考慮雙方的實質關係。法官認為,關鍵之處在於,護理員不需要自備工具、負上財務風險的程度低、不能自聘幫工、沒有從管理之中獲取利潤,這些都明顯地顯示護理員並未在工作之中經商,雙方確實存有僱傭關係。
工會要求勞工處應該清晰地將僱員定義為「沒有在有關方面擁有營造業務」的身份,以減少法例的灰色地帶,杜絕商人以假自僱之名剝削工人、逃避責任的不法行為。
註:
「4.18」是《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的俗稱,意指當工人連續受僱4星期,而每星期的工時不少於18小時,工人的合約便是「連續性合約」。工人會受到勞工法例的保障,可以享有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有薪病假和有薪年假等勞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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