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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思苦】同性伴侶地位不獲承認 司法覆核首戰敗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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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民 QT 女士就她與其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不獲本港入境處承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區慶祥法官前日(3月11日)宣判,裁定撤銷 QT 的司法覆核申請,確認入境處處長有權按照香港法律,在本港入境政策中拒絕承認外國同性結合,做法並不構成歧視,亦沒有違反《基本法》。

據 QT 的代表律師透露,QT 打算提出上訴。由於案件涉及重大的爭議,攸關公眾利益,估計最終提請終審庭處理的機會很大;換言之,目前政府獲勝,很可能只是完成了案件的第一回合。

QT 在 2004 年開始與其女友穩定結合,在 2011 年 5 月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透過民事結合成為獲法律承認的伴侶,QT 的伴侶在 2011 年底來香港工作,兩人一同獲批來港但簽證申請卻異於其他人︰伴侶可獲工作簽證,QT 則只獲發旅遊簽證。QT 多次嘗試以伴侶的「配偶(spouse)」身份申請簽證不果,2014 年獲入境處答覆指,入境政策下的「配偶」是指一男一女合法婚姻下的配偶。QT 終就此決定,於2014 年 10 月申請司法覆核;案件獲法院受理後,入境處一度建議基於「人道考慮(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容許 QT 改變簽證地位,有權在港工作而毋須入境處批准,但 QT 堅拒而繼續案件。

法庭認為,就 QT 代表律師提出的多項覆核理由而言,其實核心議題只有一個,就是入境處處長在入境政策中,使用「一男一女婚姻」作為是否「配偶」的標尺,而不考慮其他國家的合法結合模式,有否構成性傾向方面的歧視做法,從而違反行政法及《基本法》。政府代表律師的理據及思路,基本上完全獲得法院接納,即是入境處該項政策的出發點,是入境管制︰為了有效管制來港簽證的政策,政府需要劃一條清晰的界限,限定申請以家人身份來港的簽證的適用範圍,而在目前政策下,只有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及「配偶」才在該範圍內,而「配偶」則配合本地法律,詮釋為只適用於「一男一女」結合的配偶。

法庭進一步認為,用「一男一女婚姻」劃界的做法,是符合政策的入境控制原意,所以符合本地案例下容許政府實行差別待遇(difference in treatment),而不構成歧視的標準,即如此待遇是有「正當目的」、該待遇與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而且沒有超出達致該目的所必須的程度。

QT 曾經提出多項理據反駁政府的觀點,包括入境處其實同樣有在入境政策下承認其他不符本港法律的婚姻,包括「一夫多妻制」國家的妻子,同樣有機會申請到配偶簽證來港;法院則接受政府的論點,即入境處在這裡並沒有偏離本港法律,因為這些丈夫的妻子中,只有一位會獲發簽證,其他妻子們並不會獲承認「配偶」地位。

另外,QT 的代表律師亦曾提出,將本港其他指涉境外婚姻或配偶地位的法律,例如《已婚者地位條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以至《稅務條例》等一併考慮,可能因應海外法律的改變,足以使香港現有法律重新詮釋至可以將同性伴侶包納至「配偶」的定義之下;法官則裁定,上述法例遠在外國出現同性結合或婚姻前既存已久,在沒有相反證據支持下,很難裁定本地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有意將同性婚姻也包納在內,所以此論亦被裁定不成立。

最後,區官亦指出,《基本法》中惟一可被 QT 依賴挑戰入境處決定的條款,是第廿五條下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條文;但既然法院裁定入境處並無歧視,亦無從論斷入境處有侵害她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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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民 QT 女士就她與其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不獲本港入境處承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區慶祥法官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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