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強積金與遣散費對沖,打工仔的解僱補償本已微薄。老闆為降低成本,還是無所不用其極逃避法定責任。今年四、五月,三位尼泊爾建築工人被老闆告知「返去休息下、等消息」,誰知等了良久也沒有通知(曾有個案是等了近半年),變相解僱。他們於是請工會協助追討遣散費、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薪酬,告上勞資審裁處。
三位工人負責紮鐵,一直受聘於「天和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天和」),其中兩人入行6年,一人入行10年。「天和」旗下有多間公司,如創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富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不同地盤。「天和」藉口工人受聘於四至五間不同公司,又不把(公司批准的)放年假時段算入受僱期,試圖斬碎工人的工作時段,使某些時段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以減少賠償。事實上,建築公司這種行徑在業內屢見不鮮,這次三位工友如何抵抗?其他建築工人應該如何預防?
切斷工人受僱期 最短僅得3個月
這次案件的三位尼泊爾建築工人算是比較幸運,能夠追討到最近期的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第一章,「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8」。如果僱員根據「418」受僱不少於24個月,遭解僱、不續約或停工時可享有遣散費。三位工人符合「停工」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停工即「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建築工人多是日薪僱員,他們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的工資)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至於假期薪酬,三位工人便很可能要面臨一定損失。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要「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即418 X 3),才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如清明節、勞動節的薪酬)。如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薪年假(頭兩年有7日,之後每年遞增1日,最高14日)。
換言之,切斷工人受僱時段會減少他們享有的權益和賠償。以其中一個工人為例,過堂聆訊的法官指,他可領取法定假日薪酬和有薪年假薪酬的受僱時段只有:
2014年3月11日 至 2015年3月28日(約1年)
2015年7月13日 至 2015年10月30日(約3個月)
2016年1月20日 至 2016年8月7日(約7個月)
2016年10月12日 至 2017年4月8日(約5個月)
2018年8月15日 至 2019年1月18日(約1年4個月)
依此計算,最長受僱期是1年4個月,最短只有3個月。建築工人多是每日支薪,未必日日開工、有時斷一個星期,本來的工作條件已經常令他們的權益(如有薪年假的計算)難受保障,今次事件中承建商更以「轉了到其他公司」、「放假斷了418」為由,進一步減少補償。法官指即便是公司批准放假,只要因此斷了「418 X 3」的工作時段,那段時間就不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這次過堂聆訊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案件於10月再有審前聆訊。
基建停工造成大量賠償問題 工會:保留上班記錄保障自己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幹事何天忻(阿蝦)指,過堂聆訊的法官計算賠償時把工人受僱期切成多段,透過低估索償人可能獲得的賠償,勸索償人放棄追討,和僱主和解,是常見的做法。但到了正式審訊,「仲有位可以拗」。如果能證明所謂其他受聘公司只是天和的子公司,並用whatsapp記錄證明離職時段是公司批准放假,而非中斷受聘,便有機會能爭取更多賠償。然而,索償者堅持追討亦有時間上的代價。一般追討解僱賠償的案件如能和解,快則1個月、慢則2-3個月,但如不能和解,未計上訴期也要9個月至1年。若工友已找到新工作,則每次上庭都要請假。
阿蝦指最近不斷有建築工人找工會求助,因為政府2007-2008年施政報告推行的「十大建設計畫」(如南港島線、高鐵等)近兩年完工,由於政府規劃不足,當年一次過很多人入行,現時卻很多人停工。工人追討賠償時,「418」往往造成很大限制,尤其地盤有時沒有清晰的考勤記錄,工人轉地盤時又要急忙簽一大疊合約,看不懂中文的尼泊爾工人特別吃虧,阿蝦遇過最誇張的例子是建築公司要求工人簽空白合約、拒絕簽字則不能開工。
打工仔可以如何保障自己?阿蝦有幾個建議。第一,保留考勤記錄,比如自行在日曆記低去了什麼地盤、有沒有OT。第二,保留MPF和出糧記錄,地盤會分「大糧」和「細糧」,「大糧」入銀行戶口、「細糧」為現金支付,工人收到現金時切忌馬上花費,建議先存入銀行,確保有薪金記錄。第三,留下所有合約,如果公司不讓留就最好用手機拍照,可以的話不要簽空白合約。第四,請假時最好用whatsapp或其他通訊軟件,並保留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