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年7月11日不幸在回收廠遇到意外,腳掌遭機器絞碎的內地青年羅君豪,由於其「非法勞工」身份,需上庭接受聆訊。近日法庭終裁定緩刑,可算不幸中之大幸。不過,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下受傷,沒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勞工是否有權追討賠償?僱主除了聘請非法勞工外,又是否須負上其他責任?處理工傷及疏忽賠償多年的盧錦霆律師提供了法律意見,並附上類似案例作參考。
在沒有合法工作簽證下,外地人仕在港工作屬於違法,僱主及僱員皆要受罰。為保障本地工人飯碗,法庭在打擊「非法勞工」上非常嚴厲,一旦被定罪,僱主及「非法勞工」都會被判監。
早前,一名內地青年誤信仲介人可代辦工作簽證,來到香港後在回收廠從事分類工作。不幸地,在7月11日,他工作時發生嚴重工業意外,他的雙腳被碎膠機絞傷,需要截肢並導致永久傷殘。雖然他受傷嚴重,但因其屬非法工作,因此可能仍要被警方追究其刑事責任及面對巨額醫療費用。
在這情況下,非法員工究竟是否因為他的非法身份而不獲任何法例保障呢?原來法例並不是這麼無情。
法例嚴打「非法勞工」 每年檢控千人以上
據香港入境事務處資料,以訪客、學生等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證件上列明「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人士,法律上皆為不可受僱人士,如他們從事僱傭勞動,則屬於「非法勞工」。他們有可能觸犯兩條《入境條例》的條文,一是第38AA條「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相關條文,二是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前者最高刑罰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後者則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這些不可受僱人士或會被僱主要求使用偽造或其他人的身份證,在此情況下,最高刑罰可達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入境處資料顯示,2017及2018年被檢控的「非法勞工」人數分別為1,165及1,341人,而此數字並未包括在港被捕的性工作者。入境處亦相當積極拘捕在港的「非法勞工」,單在2018年已展開40次拘捕行動,每次行動中,被捕人數由七人至三十多人不等。
遇到災害 有否追討途徑?
「非法勞工」理論上並不受《僱傭條例》保障,但遇到重大損失時,是否仍能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條,法庭在處理工傷賠償申請時,如認為該僱用合約是違法的,仍可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下,當該僱用合約是生效的合約而處理受理其工傷索償。
換句話說,法庭是有權在它認為合適時判非法員工可得工傷賠償。至於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以決定是否“合適”,則可以參考一個上訴法院的案例:于濃仙訴吳家穎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CACV 270/2006。
在上述案件中,廖先生是一名持雙程證的內地來港人仕。在違反入境條件下他非法受僱從事工程工作,不幸地在處理棚架時從高處墮下身亡,他的家屬尋求法庭判給僱員補償,法庭有以下主要考慮:
- 僱員是否可以證明僱佣關係
- 僱員的工作是否合法
- 公共政策是否應容許此等申索
在上述案件中法庭接納申索人成功證明僱佣關係。而工作是否合法,指的不是工作合約是否合法,而是工作內容是否合法,舉個例子,裝修工作是合法,賣盜版光碟就不合法。本案中申索人的工作因此明顯是合法性質,因此第二點也帶利於申索人。
至於公共政策方面,法庭認為《僱員補償條例》是要保護員工不因意外而不獲賠償,而社會不會樂見受傷員工受難而僱主逃之夭夭。法庭亦認為容許非法員工在此等情況下獲工傷賠償,不等於也不會鼓勵更多入境者非法工作。綜合上述,法庭確認申索人應得工傷賠償。而案件中僱主可能已未能找到,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會負責賠償。
在上述案例確立後,我們可以說絕大部份的非法員工可按《僱員補償條例》獲工傷賠償保障。除此之外,所有工傷者(包括非法員工)更可以考慮根據普通法再向僱主追討額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