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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審記事】假期任由僱主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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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新聞】打工仔女們可能都會有一個疑惑,到底年假的分配是否由僱主自行發落?或者大定都知道僱傭條例有規定有薪年假,但是,總有無良僱主用盡一切手段,嘗試避開法例安排,令到打工仔女損失僅有的法律保障。然而,這些手段都只是僱主「自以為」合法的手段。最近惟工新聞旁聽了有關被炒工人追討假期錢的荒謬案例,本文想透過此案例作引子,希望大家可以更認清自己的假期權益。

有兩名建築工友入稟勞審處,指他們遭到僱主解僱,向僱主追討有關解僱的代通知金及年假薪金。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兩位建築工友可謂「出師有名」。然而,僱主一開始向審裁官辯稱,在僱傭合約中訂明每週工作五日半,然而,兩位工友每週實質只工作五日,那麼「半天」的累積就與年假相抵,然而,當審裁官查閱工人所呈的合約時,則發現並沒有有關條款。而僱主隨後改稱,這一點在口頭協議中得到雙方確認,工友對此連忙否認。

審裁官就此打斷僱主發言,「唔得咁架喎!」,因為年假與理應與工人協商而制定。而並非由僱主直接指定某一日為休息日。審裁官亦補充:「一些貿易公司在過年期間,因為中國大陸的工廠比較遲開工,有些貿易公司想節省成本,想一次過年假,都不是老闆說話放就放。」誠然,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而不能只用口頭通知。

勞工組阿英表示,在法例的描述上,年假的決定取決於僱主及僱員之間的協商。然而,在實際上,在勞審處的判案一般都會考慮僱主所作的公司整體人手安排,認為當出現爭議時,僱主是有最終決定權。在這則案件中,僱主沒有好好向員工交代清楚「一星期中有半日不用上班」是年假安排,所以審裁官認為僱主此舉是不合法。若果員工面臨老闆要求個人「放大假」,可以要求僱主十四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若果老闆要求下,僱員不情願地放取年假,而年假確實已經放取,則在法例框架難以追究。換言之,若果在沒有清楚說明下,以「沒有上班」代替年假,其逃避年假錢,法例上難以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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