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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偵程序正義不彰 「依法濫權」長時間拘留維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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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百科】上月(9月3日)被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內地維權人士孟晗刑滿出獄。此案涉及的刑事程序,大大反映中國法制少有兼顧正當程序和保障人權的問題,值得關注。

2015年12月初,廣東警方針對非政府組織採取行動,帶走十數名勞工維權人士。2016年1月,「勞工互助小組」發起人彭家勇和維權人士鄧小明等獲釋,「番禺打工族」負責人曾飛洋、工作人員朱小梅、維權人士孟晗、湯歡興、「佛山南飛雁」負責人何曉波被正式拘捕。除了曾飛洋和孟晗,其餘人士先後被取保候審。9月26日,曾、朱和湯三人在一審中承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緩刑。本應同案審訊的孟晗拒不認罪,遭檢察院退補偵查,另行立案處理。11月3日,廣州市番禺區法院開庭,宣判孟晗罪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孟晗聞判後表示不上訴。

孟晗出獄後,有指他受到全天侯嚴密監控。兩星期後,孟晗在微博發佈「獄中扎記」,講述他被下崗、及後參與多起維權事件、與「番禺打工族」同事以集體談判方式,為利得鞋廠工人爭取拖欠多年的社保、住房公積金等權益的經歷。他疑因此被員警帶走,不日獲釋。

剝削律師會見權 疑犯處於不平等位置

在孟晗為原定首次開庭草擬的「法庭最後陳述」中,他指國內的法治水準還很低,在立法、行政、司法各個環節的制度未完善下,從狹隘的維穩思維出發,工人和平理性的集體維權和抗爭行動被隨意定性為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實則正義以外,「獄中扎記」中孟晗亦批評程序正義不彰,律師的辯護權受到種種限制,司法程序扭曲,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審判。從孟晗一案,可以窺見中國法制的千瘡百孔。

其一是律師會見權的問題。據報導孟晗在被捕兩個半月後,才獲準與律師燕文薪會面,其間律師兩度申請會見未果。而上年八月,孟晗取消委託律師覃臣壽,覃指孟晗承認受到壓力。同期被捕者中,孟晗最先得以會見律師。曾飛洋被拘留六個月後,才首次與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會面。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疑犯自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有權委託辯護人,親屬也可代為委託;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與在押的疑犯會見和通信。執法機關阻撓會面,涉嫌違反有關規定。709大抓捕事件中,多名辯護律師向法院、檢察院提訴,要求有關公安局分局保障律師會見權,惟兩院以「不屬於受案範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並無不當」等原因推諉,拒絕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根據第三十七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的辯護律師需徵得到偵查機關同意,才能在偵查階段會見疑犯。異見人士和維權人士一般會被控以這類罪名,然後正常權利就被剝奪。偵查機關也可以有機會發展為三類案件為由,妨礙會見。

律師會見權是刑事訴訟中一項必要的權利。法律賦予疑犯訴訟權,但他們處於被動地位,由其是被羈押的,在行使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加上內地並無法例規定疑犯有權在被捕後保持沉默,口供會成呈堂證供。所以讓律師與疑犯會面,了解案件情況和辯解理由,給予法律支援,是彌補疑犯人身自由受限下辯護能力的不足,實現其訴訟權利的重要一步。若發現辦案人員違法,如嚴刑逼供、逾期羈留,律師也可以代為控告。此外,家屬通常不被允許探視,而律師會見成了避免疑犯杳無音訊的方法。反觀香港,疑犯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可以選擇是否回答任何問題,也可以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雖然疑犯一般不會聘請律師,譬如因為法援覆蓋不足、被捕人士未能及時得知權利、警方未有延緩錄口供至疑犯可以公平地獲得律師援助(如誤拘智障人士事件),但他們的確可以較大程度行使賦權。

在內地,每當牽涉維權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權利通常會受到限制。疑犯處於客體位置,與偵查機關地位不平等,缺乏對抗能力。由是,偵查機關往往忽視控訴和辯護證據,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等情況亦時有發生。

審前羈押無了期 偵查機關涉職權問題

孟晗自2015年12月初被帶走,至2016年11月定罪期間,被羈留近十一個月。消息指案件曾兩次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致開庭時間一再延遲。另一維權人士何曉波雖在2016年4月獲準取保侯審,但在押時間仍超過四個月。代理律師尚滿慶稱,佛山檢察院正式拘捕何曉波後,公安局將案件延期偵查一個月。二人被拘留的時間之長,明顯不合理,而當中涉及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問題。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大致可以分為立案、 偵查、 提起公訴 、 審判四個階段,偵查機關在前三階段扮演積極角色。一如普遍大陸法系國家,內地的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擁有較大權力,包括執行一般偵查手段,如審問疑犯、詢問證人、勘驗、鑒定;採取一系列強制措施,如大幅度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甚至祕密審訊。值得留意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行使偵查權,惟檢察院同時定位為司法機關。檢察院的自偵案件過多,也沒有足夠的偵查監督權,大大削弱作為司法機關的監督職能,難以究責。 

這個背景下,孟晗等維權人士的拘留期限問題也許更易理解。《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應在拘留疑犯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重大嫌疑案的提請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第154條規定,疑犯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複雜案件可經上級人民檢察院延長一個月;第156條規定,對於位處邊遠地區、涉及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或犯罪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延長偵查二個月;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移送起訴的案件,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把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退給公安機關或自行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完畢的案件會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條例繁複,但細心看不難發現羈押期的延長幅度可以很大。極端而言,一次偵查程序的羈押時間可達七個月,補充偵查兩次,即達二十一個月。加上偵查機關大多依職權行動,缺乏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難免有無理延期拘留、侵害疑犯之虞。相比之下,任何人在香港被拘留後,警方需在48小時內把他帶到裁判法院提堂。若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也須把疑犯帶到法院申請。疑犯可以提出反對,要求保釋外出,法庭會進行裁決,大原則是疑犯被假定無罪,而扣留剝奪人身自由權利,需要嚴格限制。

中國的法治向來為人詬病。有論者指,維權運動走的道路就是推進法制,促進社會轉型,建構更成熟的公民社會。且看民間力量如何在法制下掙扎,摸索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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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9月3日)被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內地維權人士孟晗刑滿出獄。此案涉及的刑事程序,大大反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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