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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思苦】許仕仁涉貪終極宣判 郭炳江重回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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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連同郭氏兄弟及新地高層,被指涉及多項公職人員貪污罪行,最終由終審法院維持各人罪名和刑罰作為全案總結;除去被判無罪的郭炳聯及正在服刑的其他被告,一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的郭炳江,則要再度入獄。事實上,終審庭只考慮被定罪四人針對其中一項控罪的上訴申請,亦即郭炳江唯一被定罪的「控罪五」︰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控罪五」指,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底就任政務司司長前,許仕仁先後在三日內收受八筆存入其名下銀行戶口的存款,合共八百五十萬元;款項由 D5 關雄生親自或指示存入,而關雄生則由一間在 D4 陳鉅源與家人名下的公司取得相關的款項,至於交錢給陳鉅源的人、亦即款項真正源頭,就是郭炳江。控罪亦進一步指,許仕仁在行使司長職權時,傾向優待 (favourably disposed of) 新地,作為收取這八百五十萬元的報酬。
 
控方認為,整個付款予許仕仁的安排「秘密、難以解釋,且精心安排,確保不為人知、不留文件紀錄」。另一方面,控方亦承認,郭炳江付款亦非讓許仕仁像凌凌漆從達聞西獲得指派般,在有需要時 (if and when that should become necessary or desirable) 為新地做事(或不做事)。控方指出,從付款日期、方式等推論,這八百五十萬元的本質,就是換取許仕仁傾向優待新地的「甜頭 (sweetener)」,效果上亦形同「賄賂」。
 
辯方在原審時嘗試指,這八百五十萬元款額,是基於他將會加入政府、同時停止新地顧問工作,因此新地需要向他清付尚欠的顧問酬勞;之所以要用上「九曲十三彎」的方式付款,則與當時郭氏家族成員間的差忌不和有關。但此番說法並不為陪審團所接納。到上訴時,代表被告的大狀則提出,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而接納控方所指的案情,但若然控方根本不能證明許司長透過收款,答應隨時在任上助新地一把,那麼上任前付款的舉動,充其量只可視為對新司長「示好」的意願而已。辯方的御用大律師甚至指,控罪詳情內單憑許仕仁有優待新地的「傾向」就作為罪行元素一部分,有違刑事法下必須同時證明意念 (mens rea) 與行為 (actus reus) 方可入罪的原則。
 
終審庭認定,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的法律分析,「來龍去脈最重要 (context is all important)」,並且假定,倘若許仕仁是在司長任上收錢,或者在司長任內許諾新地會「傾向優待」他們,怕且不論是被檢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還是「受賄」都幾無疑問。從新地角度而言,他們明知付款的對象,將於三日後上任成為政務司司長,如此付款的目的,沒有其他,正是要置未來司長於他們的「數簿」上,讓他成為新地打入政府的楔子,關照新地的利益。
 
至於許仕仁方面,終審庭認為,他在上任前分八次收取一筆攸關他新工作的款項,根本上就削弱了他作為司長的獨立性,他將難以恰如其分地「做好司長份工」,亦再無資格獲得期望可以如此行事。這是一個貫穿整個任期的「持續犯行」。此外,許仕仁有意圖地收取款項繼而到任,從而將自己置於這種受制於新地「黃金枷鎖」的狀態,本身就已經構成一項失當的行為 (misconduct),所以整項控罪的元素已經完備;而促成這項控罪行為的協議各方,當然亦會因串謀而被定罪。
 
終審庭亦趁本案的機會,重提因獲得免費性服務而招致定罪的冼錦華,以及法庭在該案所申明的原則︰「在適用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接受『籠統的甜頭 (general sweetener)』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不能藉收取鉅款和利益與上任官職的時間差,作為抗辯的理由,連帶參與付款者也被一網打盡。這會否為同樣涉及上任前達成收受利益協議的梁振英 UGL 事件,帶來權威的法律指引呢?必須指出,新地付款予許仕仁的情況,與梁振英收取 UGL 五千萬元,除了金額不同,也有兩個相異之處。
 
首先,在新地藉付款串通許仕仁的當下,許仕仁重返政府已經是無人不曉,而且距離他走馬上任三天也不到;但從現有資料所見,UGL 跟梁振英協議,是在他當選前三個多月的事,而 UGL 本身的聲明更指「沒有任何原因預計梁先生能夠成功當選為香港行政長官」。此外,UGL 與梁振英不斷依賴一些雙方協議的文本內容作為付款的解釋;反觀新地與許仕仁,就未能讓陪審團相信他們的說辭,即是新地是基於口頭的、沒有記錄的協議,而向許仕仁付款。
 
可是,終審庭在新地案的判決,仍然是毫不含糊地表明,公職人員(特別是高層決策官員)務必時刻依法持守最嚴格的操守標準以及對於社會的忠誠,免濫用甚至損害公眾對於身居高位者履行職務的信任;終審庭亦詳細檢視了本港反貪法例的歷史,斷言本港反貪的立法趨向,是增大反貪的羅網,並且在仔細立法應對特定罪行的同時,沒有放棄原來法律打擊背信瀆職行為的精神。終審庭重申這些大原則,無疑是在提醒執法機關、檢控部門以至普羅大眾,法律的精義從未改變、絕無消失,沒有人可以因這些那些的藉口,凌駕於法律之上。
 
更何況,正如終審庭所言,「來龍去脈最重要」,認真的刑事調查,不會單憑聽信收受或提供利益者的片面之詞、數頁文字,就照單全收作沒有可疑之論。還有不能不提的是,利益申報與衝突,不過是 UGL 事件的冰山一角;值得梁振英認真回應的,尚有他藉著舊公司低價轉手而個人獲利的疑團,以至關於收入課稅的大堆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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