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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運縱橫】美國契約華工是否奴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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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十九世紀中葉開始排華,部份輿論指稱契約華工是奴隷,事情的經過如何?我們首先看看何謂奴隷。

何謂奴隷

香港法院於1917年審理一宗妹仔失蹤案時,阿拉巴斯特(C. G. Albaster,又譯亞喇巴士打)律師作出如此解釋:一個人被主人買回來,並且有可能被賣掉,沒有薪金,其勞動只能換取衣服和食物,這種人就是奴隸。廣義上來說,奴隸是奴隸主的個人財產,沒有自己的人格、自由和權利,可以作為商品買賣,且奴隸主可強迫奴隸工作,無須支付報酬。

美國勞工團體曾為獄中囚犯的無償工作爭取合理權益,以無工資報酬而工作就是奴隷為理據,向法院申訴,結果為犯人爭取到合理工資。

1808年美國立法禁止輸入新的奴隷。英國於1807年宣佈廢除奴隷貿易,又於1833年廢除美洲西印度殖民地圭亞那等地的奴隸制度,其餘殖民主義國家亦相繼作出相類似決定。港英於1844年通過第一號法例,立例禁止奴隸制度。荷蘭則於1860年廢除奴隷制度。

到了1850年,英國紡織對棉花需求大增,殖民地農場廣泛種植棉花,出現勞動力不足的情況,逐到中國開拓新的勞動力來源,尋找廉價勞工到各殖民地務農(注一),是為「契約華工」(Contract Labor)。

美國的契約華工又稱為「賒單苦力」,由招募工人的公司,如中華總會館(時稱六大公司,Six Companies)先為簽約華工支付交通費,將華工集中在以香港為主的港口,等候開船,然後運往美國,到美國後按月償還欠款,直到約滿還清欠債,契約即可解除。華工通常到了目的地後再簽約,表面上標榜給予華工自行選擇職業或僱主的自由權,實則是規避美國法律對契約工的禁止(注二)。賒單是粵語,賒欠船票的意思。1849年,上海英商祥盛洋行如貨物般運送 200名華工到三藩市,他們都簽了償債契約,每人欠船資、伙食、安家費等共125元。再看以下的合同內容,可見商人獲利之深厚。

以下是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一個甘蔗園的合同內容:

1.簽約工人欠招募人100美元旅費。此款將從工資扣除;
2.本合同5年為期,每月工資7美元;
3.每天勞動時間,自日出到日落,其間有1小時作早午餐;
4.在忙季,工人必須在晚間作工。超過6小時的夜間加班費是5角;
5.工人亦須在僱主家做家務。」(注三)

有關契約華工的歷史可參關筆者在《惟工新聞》的〈從外籍僱工回顧苦力貿易〉,在此不詳細講述。

加州華工

到十九世紀中葉,加尼福利亞州憲法允諾華人礦工為自由勞工,能自由變換工作,其勞動和債務都不能在僱主之間賣買。及後大量華工到美國淘金及參與興建鐵路,1855年近4萬華人在中華總會館登記(注四)。自由選擇工作權和不可賣買,是衡量該名勞動者是自由勞工抑或是奴隷的準則之一。在法律上來看契約華工不是奴隷,但實際契約華工不能轉換工作位,僱主可轉賣其契約。

及後在加州所淘得的黃金日少,華人淘金者轉而投入勞動力市場,而到達美國的華工日益增加,影響美國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對資方來說,運華工來美走開闊的太平洋水路,而歐洲勞工赴美要走麥哲倫海峽,相形見絀,取得華工較白人工人容易。加上華工工資低廉,能刻苦耐勞,配合度高,安於本份,工作環境要求低,容易控制,所以大部份資本家傾向僱用華工(注五)。偏重輸入華工引起白人工人不滿,出現排華事件,情況日益擴大。1875年,加州出現第一次經濟蕭條,僱主為保持利潤,解僱白人工人並轉而改僱華工。這樣就加劇了白人對華人的不滿,排華活動日見嚴重,白人要求僱主解僱華工,襲擊華人(注六)。

加州白人礦工認為,中國人是苦力(Coolie),是被抛棄的奴隷。造成這個論調的原因,是美國雖已立法禁止輸入和賣買奴隷,但沒有禁止華人賣買婢女,亦未禁止契約華工(注七),而輸入華工則是合法貿易。華工在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惡劣,遇上問題時清政府不會理會,投訴無門,確實有如被抛棄的奴隷。

苦力一詞在美洲是帶有貶意的,在馬來語中,Coolie一詞是指一位亞洲奴隸。有關苦力一詞可參閱龍少爺的〈苦力一詞的歷史──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七回筆記〉,載《香港工人的故事》。

輿論攻擊日漸嚴重,有謠言指中華總會館進口「低種姓奴隷」。雖然華人自己認為華工是自由人,但人言微輕,對局勢影響不大。1855年,三藩市華商賴春泉(音譯)代表中華總會館出來辯護,用英文發佈告示,反駁該等謠言,堅稱:「我們向你們保證,我們不相信這個國家有任何中國『苦力』,他們掙固定工資,他們的家人對僱主擔保,他們會完成合同。美國的華人不是農奴,不是任何形式的奴隷,他們為自己工作。」(注八)

但實際上,有些華工的合同長達7年,甚至有拐騙成份,合同有如賣身契。所以從事實上來看,契約華工與奴隷差別不大,部份華人領袖更參與這些賣買,他們不樂意接受這個稱號,卻沒有從事實上去改變華工的處境。

1862年,國會通過《禁止苦力貿易法》,禁止任何美國註冊的船舶從中國把奴隷勞工運到任何外國港口(注九),並向外籍勞工徵收每月2.5美元的人頭稅。1870年,雖然華人佔加州總人口比例只有8.6%,但佔勞動力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一。到1880年,舊金山華工人數更上升到佔總勞動力的三分之一。

工人階級內閧

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社會主義傳入美國,美國工人運動蓬勃發展,提出要求提高工資待遇,和改善工作條件的罷工活動此起彼伏。但每當歐洲移民勞工罷工,華工就乘虛而入,佔據白人的工作崗位。因此,白人移民將工資大幅下降歸咎於華工,針對華工的暴行屢有發生。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 ),禁止任何華工入境,但官員、商人、學者和學生等其他人員不受影響,而且規定已經在美的華工需要在離境前事先申請回美證才能返回美國,意圖減少華工的數量。到了1900年前,到達加州的中國人高達30萬人,留下來的大約為107,000人。

《禁止苦力貿易法》生效後,華工獲得自由,他們可以自行選擇僱主。但中華總會館宣稱他們早在1853年就停止輸入契約勞工,改用「信用票」制度(Credit-ticket System),其實卻換湯不換藥,巧立名目,玩弄文字技巧,繼續剝削自己的同胞。

美國北方是鼓吹「自由勞工」的,而南方則企圖恢復奴隷制度。加州礦業委員會把華人說成是「我們中間的劣等種族,名義上自由,實際上是奴隷。」白人礦工在金礦城鎮集會,以挫敗1852年加州眾議員喬治‧廷利(George Tingley)提出的《苦力法案》。廷利代表的是商人和公司的利益,《苦力法案》使華工無法擺脫他們在中國簽署的契約,即使該契約按照美國現行法律來說是不合法的,也無法擺脫;它強化了那些契約規定的工作年限,使無償或過低報酬的華工「不自由」的身分合法化。法案給華工打上了有別於自由勞工的印記。最終《苦力法案》失敗了,但它突顯了種族和階級的扭曲的關係,及高漲的工會運動和美國西部華人移民扭曲的關係(注十)。

1855年加州開始以立法和暴力來驅逐華人(注十一)。1879年加州民主黨在競選綱領說:「苦力的輸入使貿易癱瘓,使白人勞工的臂膀癱瘓。」(注十二)

工會組織者加入了排華行列,1870年,「加利福尼亞工人黨」(Workingmen’s Party of California)領袖丹尼斯‧卡尼(Denis Kearney)召集失工人舉行「沙地集會」,高呼:

我們不想要奴隷,也不想要貴族。
苦力制度使我們沒有選擇,唯有飢餓或羞辱。
警愓使我們淪落到蒙古奴隷制度水平的人──我們都不要選他。
我們爭取女權,但不要華人女傭。(注十三)

而1877年美國國會華人移民調查委員會上,某見證人這樣形容華人:「這個叫『約翰』的中國佬,僅是一部勞動的機器,並被隨意使用」(注十四)。

加州參議院在一份致美國國會的備忘錄中寫道,「(華人是)由一種不易更改的結構所做成的志願奴隷。」(注十五)

在排華勢力下,加州通過《約翰遜法》,公司僱用華工即屬違法,該例法亦允許城鎮驅逐和遣返華人。(注十六)

表面看來,排華事件對僱用華工的資本家不利,減少廉價華工讓他們只能高薪僱用白人工人,直接影響盈利。不過有學者則認為,這宗排華運動得到廣泛的社會支持,除了種族主義的因素外,也看到排華陣營中包括了懷有不同利益的社會集團,如需要華工、並從華工身上榨取利潤的資本家,他們製造了一個敵意的外部環境,使華工在社會生活上更容易被控制,在經濟上更容易被剝削。對白人工人來說,對華人的排斥與仇視,成為團結這些白人工人的強而有力的組織工具,以取代白人對各個白人種族的種族仇恨。這也使得許多白人工人通過強調自己的膚色,淡化自己的民族背境,而搖身變成「白種人」(注十七),再沒有波蘭人、愛爾蘭人、蘇格蘭人的分別。

以博納西克(Edna M. Bonacich)的「分化的勞動力市場」公式來分析排華事件,就是「在資本主義制度裏,除了存在階級衝突的特徵以外,還存在着種族對抗,這種對抗一方面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高薪群體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而企圖阻止低薪群體佔取他們的特權地位。」種族壓迫使受壓迫者只能尋找低薪和不太理想的職業,從而保證了勞動力市場廉價勞動力的來源(注十八)。

總結

英國駐廣州領事阿禮國(Rutherford Alcock,1809–1897)認為:「苦力貿易是以最壞形式出現的奴隸貿易。」(注十九)苦力貿易就是販運契約華工,可見契約華工與奴隷具有一定的共同點。

契約華工與奴隷相同之處,大家都是勞動力,沒有自由,可以當貨物賣買,不同之處就是契約華工有工資,奴隷沒有工資。

美國工人排斥華工,是工人階級內部的分化現象,從工人階級生存的社會條件上看來,工人階級並不是完全均勻一致的。助長工人階級的非均一性的,還有工人階級的鬥爭經驗和個人能力的差異(注二十)。資本家利用華工破壞白人工人的罷工,再利用白人工人排華,以削弱了工人階級的團結。從根本來看,資本的剝削本質不會改變,不因其來源或資本家的國籍不同而有不同,所以不同國籍的工人階級應團結一致,對抗共同的敵人──資本家。

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認為:「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顧和自謀生存的權利」(注廿一)。簡單來說就是要有工作權,以勞動來賺取工資以自謀生存。

從階級理論來分析,馬克思說工人「在任何社會的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佔有勞動的物質條件的他人做奴隷。他只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生存。」(注廿二)所有工人的勞動權都受制於資本家,他們也是奴隷。

今天我們要爭取標準工時,就是要爭取工作自由,不做奴隷。

 

注釋:
一. 菲爾澤著:《驅逐──被遺忘的美國排華戰爭》(Driven Out: The Forgotten War Against Chinese Americans),(廣州:花城,2016),第38頁。
二. 馬慧玥著:《近代契約華工與法律》(北京:法律,2015),第25頁。
三. 陳依範著:《美國華人發展史》(香港:三聯,1984),第32-33頁。
四. 同注一,第38頁。
五. 同注二,,第25-26頁。
六. 吳琦幸著:《淘金路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第41頁。麥禮謙著:《從華僑到華人》(香港:三聯,1992),第69頁。
七. 同注一,第38-39頁。
八. 同注一,第39頁。
九. 同注一,第40頁。
十. 同注一,第40頁。
十一. 同注一,第42-45頁。
十二. 同注一,第163頁。
十三. 同注一,第163頁。
十四. 李勝生著,宗力譯:《加拿大的華人與華人社會》(香港:三聯,1992),第16頁。
十五. 同注三,第201頁。
十六. 同注一,第289頁。
十七. 陳勇著:《華人的舊金山》(北京,北京大學,2009,第54頁)。
十八. 同注十四,第8-9頁。
十九. 〈英國駐廣州領事阿禮國致包令文〉,載《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2輯(北京:中華,1985),第174頁。
二十. 曼德爾著:《社會進化和人類出路》(香港:新苗,2009),第146頁。
廿一. 洛克著:《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1964),第75頁。
廿二. 馬克思:〈對德國工人黨綱領的幾點意見〉,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1995)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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