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籍女子被指以簽證來港賣淫,本已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罪,而涉嫌操控女子來港的被告亦一併被控「販運人口」罪。韓籍女子本意欲指示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認罪,但對於控方案情指「放蛇警員沒有與被告有性行為」的描述,女被告表示反對;經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一天後,女被告維持說法,指稱放蛇警員「食完」警方才採取行動,裁判官決定押後案件,進行「牛頓聆訊(Newton Inquiry)」。
簡言之,要請「牛頓」出來,是因為被告認罪,但不同意控方關於罪情的描述。既然不同意案情,為何要認罪?認了罪,但又不同意案情,又是甚麼玩法?這就先要解釋一下,法庭上所謂「認罪」的意思為何。
警方(或者執法部門)正式落案檢控後,發出一些檢控文件,除了包括出庭提堂的日期時間,一般需要有一張由案件主管發出的「控罪書(charge sheet)」,上面會分別寫明所控告罪行的陳述(statement of offence),亦會包括罪行詳情(particulars of offence)。例如某甲被指打傷了人,他手上的控罪書上就會指出,觸犯的條文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而罪行詳情應會是「某甲,你被控於2017年X月X日,在香港灣仔YYY道ZZZ商店門外,因襲擊另一人,即中國籍男子某乙,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某甲作為被告,拿著控罪書上法庭首次提堂時,他會知道這次官司是指向哪一日、哪一地、哪一人的事件;但是,控罪書的資料,其實談不上是「案情」,它說出了某甲被控的罪名,但沒有詳細交代,受害者所受的傷有多重、多大,某甲當時是用甚麼招式造成受傷…… 這一切的細節,會反映在另一份稱為「案情摘要(the brief facts)」的檢控文件上。
控方的案情摘要,基本上就像說故事般,將整個事發經過詳述一次︰甚麼時間,某甲如何來到事發地點;受害者如何碰上某甲;兩人因何起爭執;某甲打了受害者甚麼地方;受害者事後去了哪所醫院;報告顯示的傷勢為何……
有時候,控罪比較複雜,或者警方調查未完成,可能到上庭提堂當日,控方仍然交不出案情摘要,這時候控方一般不會要求被告第一天就答辯(taking plea)是認罪還是不認罪,而是會要求法庭押後案件;反之,如果控方在提堂時已經準備好案情摘要,基本意味著當局已經對案情經過有更具體的掌握,法庭亦會要求被告表明是否認罪。
次序上,法庭會先要求被告回答是否認罪,然後才聽取被告關於案情的回應。返回某甲的例子,如果他在案情所指的事發時間根本不在現場,或者就算他承認自己有出過手,但他堅持自己只是扯了對方的衣領一下,他的臉瘀了根本不關自己的事,那麼某甲就不會認罪,讓法庭排期就「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審訊。
但亦有一種可能,就是某甲會承認自己確實有出手,力度也超出一般普通襲擊而弄傷了對方,但控方案情摘要當中有些部分,可能在被告而言是不準確的︰控方說受傷者持續受襲,但被告可能打了一下已經收了手;控方說受害者受傷後自行求診,但被告有單據、證人,證明是由他送受害人到醫院的……如果被告在認罪後,對控方案情完全不提異議,法庭就會完全按照控方的版本,去衡量被告的罪責並以此量刑,被告亦未必有機會再用自己的不同版本,作為量刑求情依據。
「牛頓聆訊」的設立,正是在被告認罪、但不同意控方案情時,用以協助法庭了解事實的真相,並確定最終應該採納的案情,作為判刑根據。它有點像被告不認罪後的正式審訊般,雙方同樣要傳召證人、呈交證物,但爭議點會集中在案情中雙方不認同的部分,其他部分就不作處理。
較常見啟動「牛頓聆訊」的例子,包括販毒案件。由於販毒罪行嚴格規定,不論角色輕重,一律依照搜獲毒品的份量大小,判處動輒以年計的重刑,但有些參與運送或「搭路」勾當的小角色,可能本身都是癮君子,身上的毒品,亦並非全部用作販賣,而是包括了自用的部分。他們往往會申請「叫埋牛頓」,由雙方舉證說明,到底應該剔走多少份量的毒品,不計算在販毒控罪內,從而減少刑期。
至於在文首提及的韓籍女子涉娼案,為這類控罪召開「牛頓聆訊」,的確較少見。首先要澄清的是,賣淫在香港本身不違法,即使案中女子被控在港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賣淫的情節本身也不會對刑期有多大影響;另一方面,性工作所衍生的刑事控罪,較常見的除了檢控外來性工作者「違反逗留條件」外,主要有「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即一般用作檢控性工者主動主動要約兜搭客人的罪名)、「經營賣淫場所」或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等。而在這些罪名下,如果一名被告(或被指從事性工作的證人)對於控方指放蛇警員「沒有享用服務」的說法,提出任何質疑,其實變相承認的確有性交易發生過,所以辯方很少會挑戰控方這類說辭。
但是,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發覺,這次有不止一個被控韓籍女子提出「放蛇警食完先冚」的控訴後,即使這環節對於被告的案情或判刑其實不一定有大影響,他還是希望被告考慮清楚,是否願意為這個說法提出更清晰有力的指控。裁判官解釋得明白,這是基於司法公正,不能草草了事,必須認真查找真相。他所指的大概是,如果有放蛇警員公然藉公務之便「食霸王餐」,很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如果警員在供詞內撒謊,當然亦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者「藐視法庭」。
所以,這次「召喚牛頓」的意義,其實已經超出一般案件中為被告爭取較有利減刑的案情裁決,而是要就一項攸關警員紀律操守以至刑事司法尊嚴的指控,作出嚴正的調查。
另外順帶一提,一般被告如果認罪,可以因減省法庭審訊時間,而獲得最多三分之一的刑期寬減;但如果認罪的被告提出召開「牛頓聆訊」,最終法庭卻裁定不接受被告一方有關案情的說法,被告所獲的刑期扣減,可能就要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