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佔領香港後,大量勞動力湧入,勞動力人口以以華人為主,因此勞工事務由主理民政工作的「總登記官署」負責。總登記官署於1844年設立,首長是總登記官(Registrar General),負責統籌日常的人口登記,並管轄所有華人組織,兼理勞工事務。它是港督與香港華人溝通的渠道,負責協助港英評論華人輿論的傾向,為華人提供諮詢,亦提供有關港英部門及華人之間關係的建議。1913年總登記官署正式易名為「華民政務司署」(Secretariat for Chinese Affairs),首長是華民政務司,即今日的民政事務局前身,工作範圍已是天淵之別。
省港大罷工後 定例局通過《最低標準工值條例》
十九世紀時香港亦發生不少大型罷工,香港工人階級處於「自在」階段。經過二十年代的海員大罷工、省港大罷工後,香港工人階級開始進入「自為」階段。進入三十年代,港英的部份政策好像回應了工人階級的要求,省港大罷工提出的最低工資擺上了議程,並開始推行。
省港大罷工向港英提出的要求分為兩大部份,第一部份是擁護上海工商學聯合會提出的廢除不平等條約等十七條。第二部份是代表香港市民向港英提出六項要求:
- 華人應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之自由;
- 法律平等、取消對華人之驅逐出境、笞刑;
- 改進定例局之選舉、並應有華工之代表參與;
- 勞動立法、規定八小時工作制、最低工資制、廢除包工制、改善女工和童工生活、強制勞動保險;
- 取消新屋租例,並從7月1日起減租25%;
- 居住自由,扯旗山頂應准華人居住。
今年是省港大罷工九十週年,身處已回歸的香港,我們又是否真正徹底享有以上權利?
1932年8月定例局(今立法會前身)通過《最低標準工值條例》(一九三二年第二十八章),授權港督委任5人組成委員會,由法官出任委員會主席,負責建議最低工資金額(注一)。不過,《最低標準工值條例》的成效並不顯著,工人的生活並没有明顯的改善,工人仍要受到減薪的威脅,各行業的工人在生活上面臨經濟壓力。這方面都與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有關。
著名的《畢特報告書》批評《最低標準工值條例》未能收到成效,因為該條例未有規定僱主必須要向政府提供發給工人工資的資料,以致没有數據來制訂最低工資金額。畢特建議設立一個具有法律權力的商務局(Trade Board),取代最低工資委員會(注二)。
英國工黨執政 香港勞工處誕生
二十年代初,香港工人階級開始邁進自為階段,各行各業工人紛紛提出加薪要求,甚至採取罷工行動與與僱主對抗,最著名的有機工和海員的罷工。港英為了防止共產主義活動在香港擴散,除了透過立法和司法途徑,防止激進和具政治性的罷工產生之外,在行政方面也有具針對性的安排。
當時,華民政務司在工作告中指出,香港需要成立讓資方了解工人狀况的機構,避免勞資雙方的誤解,政府亦要在衝突發生時介入調停,向工人解釋。不過,這項建議未獲港英重視(注三)。
省港大罷工後,港英於1927年在華民政務司下設立處理工會、勞資糾紛和工人生活條件的部門。那是為香港第一個專責處理勞工事務的衙門。
1930年,經濟不景瀰漫全球,香港亦受影響,因金價暴起,外匯猛漲,國內市場購買力銳減,洋貨滯銷;世界產業不振,消費力萎縮,國內土貨亦難以外銷,這種情况使香港的中轉貿易遭到極大挫折,全港工業凋敝,工廠關門,商店倒閉。金融緊縮,產價低落,投機盛行。香港糧油、生活用品已經加價,生活指數日高,各行業工人紛紛要求加薪。工人失業嚴重,生活困苦,部份要露宿街頭(注四)。
英國對殖民地的勞工問題呈現真正重視始於二十年代,殖民地部於1930年設立勞工委員會(注五)。
1938年日軍加緊侵華,華民政務司下的勞工事務部於11月擴展成為獨立的勞工辦公室(Labour Office),首長是勞工事務主任(Labour Officer),負責巡視工作場所、研究改善勞工法例和調解勞資糾紛(注六)。首任勞工事務主任是畢特士(Henry Robert Butters,1898-1985),他在1939年出任(注七)財政司。畢特士任內調查了工人的工作條件和檢討工人的薪金等,曾就工資方面提供建議。任內發表了勞工調查報告書──《畢特士報告書》。這報告書影響深處,戰後香港的勞工政策,都有它的影子。
到了1940年,隸屬於華民政務司署的勞工處正式成立,以勞工事務主任為主管,共有職員9人(注八)。當時英國由工黨執政,香港的勞工政策的制訂,或多或少都與工黨執政有關。
成立商務局 可訂最低工資標準工時
港英於1940年採納《畢特士報告書》的建議向立法會提交《商務局條例》(一九四○年第十五章),取代《最低標準工值條例》,條例於6月通過。
商務局有權規定最低工資和標準工時,超時工資的計算方法。該局直轄勞工辦公室的負責官員,成員有委任和選舉兩種,全部再經港督委任,委任成員的人數不能超過選舉代表成員的一半,這些代表來自一些特定的行業。商務局有權釐訂最低工資水平,防止不合理的低薪(注九)。
香港始終是殖民地,資本主義社會,當年的最低工資法例對香港民生並無多大的影響。但這些調查和研究使港英直接了解香港工人階級的生活狀况,及早化解了部份勞資糾紛,有利港英的統治,三十年代表香港没有大型工潮發生,或許與最低工資政策有關。
注釋:
一. 姚穎嘉著:《群力勝天──戰前香港碼頭苦力與華人社區的管治》,香港,三聯,2015,第154頁。
二. 同注一,第155頁。
三. 同注一。
四. 張麗著:《20世紀香港社會與文化》,新加坡,名創國際(新)私人有限公司,2005,第82頁。
五. 喬‧英格蘭等著,劉進文等譯:《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上海,上海翻譯,1984,第25頁。
六. 《華字日報》,香港,1940年3月24日,第2張第4頁。
七. 《工商日報》香港,1961年6月28日,第6頁。
八. 同注七。
九. 同注二。
(分題經編輯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