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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思苦】選管會「確認書」一事不宜雙重標準 欲整治梁天琦**,必先檢控陳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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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提名開始前不到兩天,選管會突然發出一份「確認書」,要求候選人確認自己明白擁護《基本法》,是「包括」擁護3條特定條文︰港中不可分離(第1條)、香港是直轄中央政府的特區(第12條),以及修改《基本法》不得抵觸國家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第159條第4款)。

選管會旨在篩走異見者 侵犯市民參選權

從《立法會條例》第40條關於候選人要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籠統規定,收窄至要求候選人「確認」自己知道擁護的是3條「大一統」條款;選管會的官方關注焦點,也從7月14日的「候選人是否明白」《基本法》大一統條款,去到5天後直言是針對「偏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言論或提議。加上選舉主任毫不隱諱的向拒簽的新東候選人梁天琦發出電郵,限時要求他交代「事實上」是否仍然繼續主張和推動港獨;選舉主任並警告,如不回覆,將會逕行決定提名是否有效,而且其回覆亦將作為決定是否接納提名的依據。

值得留意的是,直到本文截稿時,各區收到類似查問的,就只有梁一人,並不包括其他同樣沒有簽署確認書的候選人。事情再也由不得馮驊法官抵賴︰選舉當局根本是在實行「政綱審查」,旨在將「港獨」政見及相關候選人,篩出今屆立法會選舉以外。

選管會的新措施,侵犯市民公平參與選舉的憲法權利 (unconstitutional),更將《基本法》作為一個整體,無理 (unreasonable) 割裂詮釋,斷章取義。另一方面,如果選舉當局對於候選人嚴格守法、遵行聲明誓言是如此著緊,筆者就建議他們反覆熟讀《立法會條例》第40條,甚至要重新經辦一宗塵封已久的違反誓言舊案。

一日之內由議員變官員 陳茂波涉嫌違反提名誓言 

《立法會條例》第40條,除了規定候選人要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其實還要求候選人就自己的外國居留事宜聲明。此外,第40條裡面還列出一張清單,規定候選人必須以承諾形式宣誓 (promissory oath),表明自己一旦當選,不會在任期內作出一系列行為,而這些行為均會導致自己喪失議員資格,例如觸犯叛國、舞弊或選舉相關的罪行;在香港或外地被判死刑 …… 其中包括一項,是要求候選人宣誓承諾,不會在任期內作出任何行為,引致自己成為「訂明公職人員」,而「訂明公職人員」所指的,就是本港政府部門及政策局的任何問責官員、公務員或其他職位(行政會議成員除外)。

2012年7月,由於新任發展局局長麥齊光上任十二夜就被廉署拘控,新特首梁振英任命陳茂波補缺上任。中央對陳茂波的新任命,在7月30日公佈;而政府同日宣佈,陳茂波於前一天辭去時任立法會(會計界)議員的職務。從表面證據看來,陳茂波不可能是在短短半天、一天之內,就完成辭職、獲梁振英考慮提名、見工、拍板、提請中央正式任命的程序;反之,更合理的推斷是,先是梁振英考慮任命尚在議員任內的陳茂波,並且接洽並確定人選,然後提請中央任命,待中央預告將作任命後,由陳茂波辭去議員職務,正式獲任命為局長。

陳茂波一如其他候選人,必須在參選2008年立法會選舉時宣誓,而誓詞一如今天,包括承諾不會在任期內作出任何行為,引致自己成為「訂明公職人員」;換言之,他不是承諾只會在任期結束(或者辭職離任)後才出任政府官員,而是承諾在議員任內不會作出任何「引致」會成為官員的行為,這必然包括以議員之身份參與任何形式的見工、接洽,或明示暗示自己有興趣獲任命的其他言行。如此一來,說陳茂波在2012年沒有違反自己在2008年的提名誓言,實在說不過去。

選管會聲言,候選人參選和簽署提名表格上所有法定聲明,是「嚴肅的作為」;既然如此,同樣屬法定要求、印載在提名表格上的承諾誓言,當然是同等嚴肅、務必同等看待。如果選舉當局要針對政綱,為候選人「違反擁護聲明」而問責追究,那麼陳茂波局長涉嫌違背自己2008年提名誓言,是否同樣應該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追究陳茂波失實陳述的罪行呢?

**新界東直至截稿時的其他參選人士(或名單)︰民主黨林卓廷、新民黨容海恩、方國珊、自由黨李梓敬、民建聯葛珮帆、工黨張超雄、新同盟范國威、民建聯陳克勤、侯志強、工聯會鄧家彪、公民黨楊岳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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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提名開始前不到兩天,選管會突然發出一份「確認書」,要求候選人確認自己明白擁護《基本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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