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老闆要扣人工,諗得出幾多不可思議嘅理由?打工仔要點樣分辨,先唔會俾老闆「大」到?向公司借糧,是否代表公司可以隨意扣減打工仔薪金?惟工新聞得到「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授權轉載,講講工會最近在勞審處見證的一次扣薪攻防戰。
【欠債還錢天公地道,但係咪可以因為咁而唔洗出糧?】
文: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
話說今日工會在勞審處處理一宗案件時,旁聽了另一宗在正處理的個案。事主因追討僱主欠薪而在庭追討欠薪引致的一切賠償,當法官問公司會否同意支付欠薪時,公司竟然回答指知道有欠薪,但不同意支付。
全場聽完真係呆咗喺度,法官都直指欠薪和債務屬兩個獨立個案,不能夠因為員工向公司借錢,而直接扣起所有薪金作還款,而有關行為屬欠薪的刑事罪行,直言「你同公司董事解釋,到時被人送上囚車唔好問點解。」最後公司和員工聽罷法庭意見後,經和解處理了這次糾紛。
的確,欠債還錢天公地道,但是否可以這樣扣除薪金?其實根據僱傭條例第32條《扣除工資的限制》的(f)項指出「在僱員書面同意下,可從該僱員的工資中扣回已借給他的貸款」。因此,當僱主和僱員之間另外達成了借貸協議,須在借貸協議內需列明員工同意在薪金內扣除才可,否則如沒有達成上述(f)項的協議,僱主便沒有權利在薪金內扣除了。
那僱主應如何追討欠薪?那就看雙方如何訂立另外的協議了,但情況就會是,公司先向員工支付薪金,然後要求員工償還欠款,而如果出現爭議,就只能在小額錢債處追討,勞審處是沒有司法管轄權的。
除借錢外,有不少員工手頭緊時會向僱主要求預支薪金,但要緊記「預支薪金」和「借貸」是兩樣不同的東西。如果僱主向員工預支薪金,則跟據條例的(e)項內的
(i)除非獲得處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以折扣、利息或任何類似收費作為該等預支或超額支付工資的代價而將之扣除;
和(ii)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的確,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但唔代表員工借咗公司錢,就可以亂扣錢,否則可能追錢同時又承擔欠薪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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