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新聞】租約有生死約,僱傭合約都有死約要綁死僱員?惟工新聞昨日(10月25日)到勞資審裁處旁聽一宗勞資糾紛案件,補習社「數博研習中心」的導師鄧先生去年遭停職後,沒再回去上班,期後被補習社追討18萬元的代通知金,金額以合約期餘下14個月的月薪計算。而鄧先生則向補習社追回離職前1個月的獎金。
事主鄧先生和數博研習中心簽訂的合約本為期兩年,2017年8月,有家長報警,指控另一位導師林先生疑犯下刑事罪行,而鄧先生獲警方邀請作目擊證人。後來,數博研習中心以「不服從命令和行為不當」勒令鄧先生停職。昨日,林先生代表數博研習中心僱主方上庭,他指出,在去年9月將鄧先生停職,其後多次要求他復職遭拒。直至同年12月21日,鄧先生仍未出現,補習社決定在12月22日與他解除僱傭關係。據悉,僱主及後透過收數公司向鄧先生發出警告信,向他追討代通知金。
在庭上,審裁官引述 《僱傭條例》 第11條〈在若干情況下的暫停僱用〉(2),暫停僱用的僱員可於暫停僱用期間內,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隨時終止其僱傭合約。換句話說,鄧先生已被公司停職,他可隨時終止其僱傭合約,並不必向僱主支付任何代通知金(即使僱主要求鄧先生支付18萬代通知金)。最後,審裁官頒令僱主不得再向鄧生追討代通金,鄧先生亦成功追回2千多元的獎金。
在補習界中,僱主會向導師訂下「死約」條款的的情況普遍。據陪同補習導師的「職工盟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總幹事劉家樂指,通常僱主會在合約訂明,如果僱員在合約工作期內離職,就要賠償餘下合約期的薪金總和作代通知金。然而,勞審處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審裁官曾指出這個要求並不合理,指即使合約訂明固定工作年期,只有當僱員所屬職位為重要職位時,才有可能將餘下工作期當為通知期;況且,「死約」亦並非僱傭條例所容許,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使僱員權利受損的條款當屬無效。故之,在終止僱傭合約時,以餘下合約期薪金作代通知金的條款,是不具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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