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最高法院作出重要裁決。在一宗反對政府新身份證系統的官司當中,法院裁定該系統侵犯國民的私隱權(right to privacy),違反憲法保障國民「生命和自由」的條文。法官的判詞特別提到,社會上的小眾尤其需要私隱權的保護,被認為有助LGBT權益爭取。
訴訟源於對抗身份證系統
英國《獨立報》等外媒以「印度法院裁定LGBT是基本人權」為題報導這個判決。可是這個判決並不直接與LGBT有關,亦不會即時影響LGBT在印度的法律地位。
訴訟源於印度政府自2009年起推出新的身份證系統Aadhaar。這個系統強制收集全國國民的個人資料,包括記錄每一個人的十指指紋和眼睛虹膜。截至2017年8月為止,已記錄了11.7億人的資訊。然而這個政策亦引來人權團體關注,擔心會侵犯國民私隱。在2012年,卡納塔克邦(Karnataka)最高法院前任法官普達斯華米(Puttaswamy)發起聯署,反對政府強制所有人參與Aadhaar系統,指出此舉侵犯國民的私隱權,開啟了多年的公眾辯論。
這個爭議最終在2015年提交法院處理。在本年8月24日,最高法院裁定強制加入Aadhaar系統的做法違反憲法第21條。第21條界定基本權利,指出除了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外,沒有人的生命和自由會被剝奪(No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his life or personal liberty except according to procedure established by law)。法庭認同聯署人的說法,認為私隱權是基本權利「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故此不能強制國民參加Aadhaar系統。
身份證官司跟LGBT權益有什麼關係?
在2013年,關注性小眾權益的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同樣援引憲法第21條挑戰懲罰同性行為的刑事法第377A條。基金會最終被德里最高法院裁定敗訴。由於兩宗訴訟涉及對同一憲法條文的詮釋,因此今次身份證訴訟的判詞亦有討論該案件。
最高法院法官錢德拉諸特(Dhananjay Y Chandrachud)撰寫的判詞如是說:「LGBT群體的人數雖少,但不能以此為由剝奪他們的私隱權。將某些權利提升到基本權利的層次,是為了讓小眾在遭到大眾蔑視的時候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公眾的接受程度並不是一個阻止他們得到憲法保護的理由。目前,離散和被隔絕的小眾因為自己的意見、信仰和生活方式與主流有異而遭到嚴重的歧視。可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他們的權利與其他國民所擁有的同等神聖。」
基於這個原因,最高法院亦認為刑事法第377A條有問題。但由於與條例相關的訴訟正在排期審理,因此沒有繼續就此提出意見。
兩重爭議持續
最高法院的裁決提出了處理了兩個棘手問題的原則,但爭議仍然持續。身份證系統Aadhaar的前途將交由三名法官決定。有評論認為,判決不會取消整個系統,但會限制政府如何使用該系統。同樣地,有關同性行為非刑事化的案件即將開始審理,然而同志平權仍然遇上很多阻力。發起反對Aadhaar運動的普達斯華米在接受訪問期間亦表示不支持法院在這方面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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