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百科】勞資審裁處每日均有十多宗案件開審,因此進法庭聽審的話,一個早上很有可能會聽到兩三宗案件。昨天惟工新聞前往採訪吳志輝遭漢莎天廚不合理解僱案時(報導見此),亦旁聽了一宗復康中心護理員追討欠薪的案件。雖然那是一宗較為普通的欠薪案件,但當中有不少細節很值得打工仔留意。
事發在2016年10月。當時湖居復康中心剛剛取得牌照開業,莊女士獲邀作為中心的股東之一,同時獲簽約聘用為護理員,訂明月薪12,000元,工作時間為每日早上7時至晚上7時,每週休息一天。可是做滿一個月後,中心推說沒有錢,再三詢問下仍未發工資。到了12月中,莊女士因病早退,主管卻來電說他不用再來上班。莊女士在多次追討兩個多月欠薪不果後,終於入禀勞資審裁處,同時追討7日代通知金。
一起拆解資方神級論點
資方在答辯時就欠薪提出多種辯解,均被法官一一駁斥。各位讀者先不要看答案,試試自行駁斥資方的辯解。
資方:「初時沒有院友,中心沒有收入,大家都是義工,我也是24小時住在中心。」
答案:莊女士已跟中心簽訂僱傭合約,訂明工資工時,義工一說完全無稽。
資方:「他開工不足,遲到早走。」
答案:若僱主容許僱員遲到早走而沒有任何雙方同意的工資調整,則不構成減薪的理由。
資方:「主管打電話給他,沒有說不用回來工作,只是他自己不回來上班。」
答案:首先,在因病早退那天之後,中心沒有再要求莊女士回來上班。再說,若僱主欠薪一個月或以上,僱員有權自行終止合約而不需付代通知金。
資方:「試用期三個月內可以即炒。」
答案:這種說法顯然與法例不符。《僱傭條例》清楚指出,勞資雙方只可在試用期首月內即時終止合約,而不需付代通知金。往後的試用期需提前至少7日通知終止合約。
在抗辯無效之下,資方終於同意全數支付欠薪和7天代通知金,約三萬元。然而中心大股東湯女士卻稱,「下次會醒目一點,要人簽自己是做義工,便不會跌入陷阱。」
權益受損需儘早求助
如果你未看答案就能反駁資方上述四個謬論的話,恭喜你,你對勞工保障的概念算是清晰。日後如果你在工作期間遇到問題,希望你能用你的知識據理力爭,或協助同事釐清問題。如有疑問,最好及早向勞工團體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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