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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主席無故被炒:漢莎涉無理解僱吳志輝一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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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新聞】香港廚師聯盟主席吳志輝(細輝)於本年三月八日被漢莎天廚即時解僱。細輝認為漢莎是因為他的工運參與而作無理解僱,並向勞工處投訴。案件今日於勞資審裁處開審。
 
香港廚師聯盟、社會主義行動、街坊工友服務處都有到埸聲援。他們強烈抗議漢莎解僱工會主席,赤裸裸地打壓工會,亦強調工人不是話炒就炒。細輝認為案件關乎工人的勞動尊嚴, 訴訟是維護工人的權益,而事件反映打壓異見的風氣不止影響從政者,更漫延至職場的每個崗位。社會主義行動的鄧美晶指,漢莎因為細輝為其他工友發聲而解僱他是不合理的,情況有如政府 DQ 反對派議員。
 
街工的郭文浩亦指勞資不平等下,工人都是命運共同體,要共同抗爭。另一位街工成員譚亮英則表示,勞工法例根本不足以保障工人權益,但堅持提訴是要揭露漢莎無理解僱的惡行。而他們會從司法程序和實際行動,要求資方為打壓工人負責。另外,廚師聯盟的游美寶認為現時勞工處於水深火熱,經常要無償加班,資方亦要捱貴租,所以雙方應該共同合作,達至雙赢。
 
案件重組:漢莎無理解僱工會主席吳志輝
 
漢莎於2017年3月8日解僱吳志輝是否出於吳志輝參與工會事務。吳志輝於漢莎工作近一年半,其間被調職兩次,均發生在吳志輝參與工會事務或社會運動後。2016年4月,吳志輝為同事追討加班費,事後由將軍澳的蘋果新聞總部食堂調到葵涌貨櫃碼頭;今年3月5日吳志輝在公共場合追問林鄭月娥何時立法準標公時,3月8日則因為「工作態度惡劣」被解僱。吳志輝過往表現良好,並沒有收過警告信,卻兀然被解僱。因此他認為漢莎他參與工會及社會事務而解僱他,違反了僱傭條例第21b(2b):「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如 ——(a)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b)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工作態度惡劣」到底所謂何事?資方代表人力資源部經理彭慧娟表示,本年3月8日,吳志輝及一眾工友正在準備滑蛋牛肉飯的外賣飯盒,總經理丘炳仁檢查時發現其中菜蔬偏黃,向吳志輝多次詢問但對方置若罔聞,再追問時對方更表示「你唔見我做緊野咩」。庭外吳志輝解釋當時他正在按要求趕單,而他又在搬運很重的食物,自然沒有心神回應,也不覺得自己有甚麼不禮貌,反而總經理從不正眼看員工一下。
 
爭議點:漢莎有否因工會身份而解僱細輝?
 
及後,胡周婉文法官分別就「漢莎是否知道吳志輝工會身份」和「漢莎有否員工參與工會而解僱」。
 
法宫首先查問吳志輝何時加入工會(香港廚師聯盟)、於創會時(2015年)參與過甚麼活動等,吳志輝逐一列舉,包括每星期數次街站宣傳勞工權益、出席標準工時公聽會、不同官員的請願行動等等。上述活動有不同媒體報導,也有上載到工會網頁。法官追問吳志輝「有否通知資方有參與工會活動」,他表認沒有,因為員工並沒義務將他工餘時間的活動逐一向僱主報告。然而,吳志輝強調2016年他曾為其他員工向漢莎追討加班費,高層不可能不知道他的工會身份。漢莎一方則堅持事前不知吳志輝工會身份。
 
接著法官問吳志輝「如果真的因為工會事務而解僱你,為何到現在才解僱你,甚至和你續約?」吳志輝愕了一愕,說:「因為我工作上沒有出問題。其實這問題你應該問資方才對。」彭慧娟經理說「按慣例如果員工工作沒有出問題的話,都會和他們續約的。」她亦解釋過往調職完全是商業考量,2016年6月因為合約到期,才將員工由將軍澳的蘋果新聞總部食堂調到葵涌;同年11再由葵涌調到中環中國銀行食堂,則因為希望於後者加設中餐,而吳志輝正是善於中餐的廚師。吳志輝反駁,2016年6月合約到期,但他早在4月就被調職,當時經理Donald更明言將他調走是因為「合作唔到」。
 
法官總結案情時,指出資方有責任解釋多次調職的理由,但強調吳志輝並未提供證據支持「自己因參與工會和社會事務而被漢莎解僱」,目前僅是猜測。
 
法官結尾提醒法庭審訊並非唯一的選擇,一來審訊局難料,敗訴方亦要支付堂費。二來認為「一場賓主,不如息事寧人,和氣地解決爭議,大家好來好去。」吳志輝認為漢莎總經理丘炳仁應就此而向他及員工道歉,金錢賠償倒是次要的。彭慧娟經理表道欺與否要請示經理,而他正進行手術,並能處理相關事務。最後後雙方按法官建議,請調解員介入,但會談不足十分鐘後破裂,因為資方代表沒有任何和解方案提供。
 
案情之外的兩個補充
 
雖然今次只屬過庭,主要目的為整理案情、指引雙方之後審訴會出現的爭議及後果,以及建議停外和解,但審議過程有兩點值得留意:
一、勞方舉證困難
這次吳志輝援引僱傭條例第21b(2b),勞方需要證明資方是基於員工的參與工會事務,而並非其他理由而解僱。實際上舉證非常困難,不但涉及意圖的討論,而且沒有老闆會明目張膽在解僱信列明「因為你加入工會所以我炒你」。相反,老闆借故解僱不喜歡的員工的方法多不勝數,例如突然更改員工工作,並指責員力辦事不力。惟工新聞曾報導一名懷孕員工,平日在工廈裡的陳列室工作,主要工作為接電話和登記顧客資料,突然被老闆她跑數兼抨擊她跑數不力,更接連收到警告信(詳見相關報導)。
二、審議過程對勞工方壓力甚大
雖然勞資審裁處沒有律師,堂費偏向低廉(一般約二千至五千不等),但同樣五千元,對工友可能已是近半個月的人工,對資方來說則丟了也不心痛。再者工友每次出席耹訊也要請假,準備大量法律文件、亦為判決結果而憂心,反觀資方只需交由員工和律師從旁協助。今次幸好吳志輝被解僱後很快找到新工作,但不是每位工友麼幸運,大多更是手停口停,沒有時間和資方打幾個月公司,更無力支持敗訴所需的堂費。案件編號︰勞資申索二三五五——二〇一七
 
 
 
附錄:《僱傭條例》21(b)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
(1)
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享有以下權利 ——
(a)
作為或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
(b)
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
(c)
聯同他人按照《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的條文,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的權利; 
(由1997年第101號第26條修訂)
(d)
(由1997年第135號第14條廢除)
(2)
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如 ——
(a)
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
(b)
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由1988年第24號第2條修訂;由1995年第103號第5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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