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百科】一些應有的權益被花言巧語合法地騙走,是否很難接受?而且騙你的還要是一直都依附你勞動成果生存的寄生蟲?別說笑了,打工仔尊嚴豈可如此踐踏!惟工新聞在這裡為大家拆解一系列外判商的語言偽術,讓打工仔日後遇到壞老闆時不被輕易騙倒。
調動工作崗位
背景:大部份外判工人的合約通常都沒訂明詳細的工作地點,僅是寫上空泛到等於沒寫的「香港九龍新界」,這使得外判商有權任意調動工人到別處工作。但是對於很多基層工人來說,跨區工作的成本都是無法負擔的,在就近住處工作可以省卻交通費、回家煮飯、照顧家人等等都是重要的考慮。
騙徒手法:在處理人事糾紛、想逃避解僱工人而須負的責任、合約即將結束而要遣散工人的情況下,老闆就會動用調職這招,無法跨區工作的打工仔只好自行辭職。為了避免遭到還擊,老闆會要求打工仔白紙黑字簽寫自願離職信。
打工仔損失:即時解僱的話,老闆要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如果自行辭職就不會得到代通知金,甚至有機會被反追討代通知金。另外,除非年過65歲,一般而言辭職的打工仔都無法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果是僱員數目較多的盤,整體打工仔的損失加起來可超過百萬元。
過冷河(1)
背景:在現行的僱傭條例之下,打工仔的權益多寡受到合約的時間影響。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期間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者即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8),可享有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另外,打工仔須連續受僱3個月才可享有有薪勞工假及按比例的年假。
騙徒手法:新接手的外判商上場後,會與工人簽署短於1個月或者短於3個月的臨時合約,然後才簽一份時期較長的合約,亦有的外判商一直以少於3個月的短約形式聘用工人。如此一來,合約便無法滿足連續性合約或受僱3個月的條件。
打工仔損失:不符合連續性合約或3個月合約的那段工作期間,打工仔就會失去上述權益。假如持續以短約受聘,即使實際上為同一個老闆在同一個地方工作了一段長時間,打工仔年資將不獲確認,以年資計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亦不會有。
過冷河(2)
背景:如上所述,一般而言辭職是不會有長期服務金的,因此外判商會用盡千方百計逼工人自願離職。不過年滿65歲的工人是例外,只要連續受僱至少5年,65 歲或以上的工人因年老而辭職,是可獲得長期服務金的。
騙徒手法:一到工人年滿65歲,外判商就會與其重新簽約,以打斷「連續工作5年」的時期,圖避過支付長期服務金。
打工仔損失:假設一名工人月薪9千元、工作滿5年,他可獲得3萬元的長期服務金,在退休保障極為不足的香港,這可是一筆大數。
凌晨12點黃金分割
背景:保安值班多數分為日更與夜更,夜更保安工作時間跨越凌晨12時,亦即會在新舊外判公司交替期間工作。
騙徒手法:舉例說明會比較清楚,一間學校的舊外判合約在6月30日結束,新外判合約在7月1日開始。舊公司認為7月1日晚上12時至早上7時的工作算是新公司的合約,於是扣減了6月工資裡的7小時,新公司又認為6月30日晚上11時至12時的工作應算進舊公司的合約,於是扣減了7月工資裡的1小時。加起來,工人被扣了8小時的工資。
打工仔損失:付出勞力做足8個鐘卻一無所得,當日薪金全被扣掉。外判商的說法看似合理,實際上卻是自相矛盾。一來,只要工人有按照要求做足工作,就不應該被扣薪。二來,如果新公司認為支薪應該到合約結束的凌晨就立即終止,而翌日凌晨以後的工資是新公司的責任,那麼他也應該同意,在自己新上場時就多付7小時的工資,然而卻不見外判商有額外多支薪金,可見這不過是騙財的技倆。
怎麼辦?
謹記三件事:保存糧單、保存合約副本、切勿簽署你不清楚或不同意的文件。如果夠理據和勇氣,可以嘗試直接與上司理論。不過,挺身而出並非容易做到的事,外判商也往往不只剝削個別工人,與其他工人同氣連枝才有足夠的力量讓老闆懼怕,有需要時亦可尋找工會協助,由過往勝利的集體行動所見,工人並非只能硬食。
由上面提及的騙術看來,不難發現外判商通常都是合約交接之際使詐,外判制度本身就會令工人容易被剝削,說到底,打工仔團結起來廢除外判制度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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