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工百科】在街上,在商場,都可看到各大連鎖店在店面貼出招聘廣告。只要細心留意廣告內容,不難看出一個普遍問題——很多公司把《僱傭條例》規定的最基本勞工待遇說成「福利」,或將法例規定的待遇與公司福利混雜並列。如果不清楚哪些是法例規定,哪些是公司制度的話,很有可能會吃虧,有法例保障也不知道可以爭取。惟工百科在這裡舉出幾個例子作為示範。如果讀者發現離譜廣告,也歡迎爆料。
大棧、衛訊、WalkerShop、允記:有薪年假和侍產假是「福利」?
大棧、衛訊、WalkerShop、允記集團的招聘廣告上,都分別將侍產假、年假說成是福利。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按這個日數規定享有年假是打工仔的權利,不是「福利」。
同理,2014年修訂《僱傭條例》後,作為嬰兒父親的男士在嬰兒出生前後可享有共3天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放取侍產假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元氣:要搞清楚權利福利各佔多少
元氣招聘廣告的福利一欄寫著「全職員工有12天有薪假」,這句很有意思。《僱傭條例》有關有薪年假的規定是,頭兩年各7天,然後每年增加1天,到了第9年就封頂,14天。這麼說來,對於年資為1至6年的員工來說,的確是享有高於法例要求的假期日數,頭兩年多了5天,然後每年減少1天,到了第7年就沒有額外假期了。但如果到了第8年還是只有12天假,問題就來了。因為那時法例規定的年假已增至13天。
同樣道理,「每月6天例假」這句也需要小心理解。《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每7天可享不少於1天的休息日,該休息日需為連續24小時,員工在這段時間有權不工作。以每個月有4星期來說,6天例假當中有4天是法例規定的。
至於加班津貼,唉,其實加班津貼要被稱為「福利」,真是一件令人傷心的事。但現時香港數十萬打工仔仍然被逼無償加班,加班有津貼是「福利」仍是事實,大家惟有繼續努力爭取標準工時立法。
海皇、譚仔、吉野家、KFC、海皇粥店:權利福利混雜
這幾家連鎖食店的招聘廣告有一個共同點,都是沒有註明各種待遇是「福利」,只是將有薪假期、強積金、侍產假和免費膳食、生日假期、新人介紹獎等混在一起。看過以上兩個類別的廣告後,聰明的讀者應該能夠辨認出哪些是法例規定,哪些是公司福利吧?雖然大部分打工仔大概都不太想要強積金這種「權利」……
美心:合格
這個廣告當中提到的「福利」沒有搏懵,全是法例之外的待遇,比較合理。
津貼、獎金、勤工獎:計算在工資之內
上面提到的大部份廣告都列出各式各樣的津貼、獎金和勤工獎。大家需要留意,這些種種津貼、獎金和勤工獎都是工資來的,只要合約有寫明,公司就一定要給,而且包括在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之內。
後記:首先你要符合四一八
最後提提各位,上述的各種《僱傭條例》提到的權利,僅保障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員工,亦即連續4星期為同一僱主每週工作18小時或以上。做炒散的,仍要爭取取消這種經常被老闆濫用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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