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逃犯條例」修例二讀,有不少商鋪公開表示罷市,亦有部分大企業容許僱員按照彈性上班時間,以便各位打工仔到添馬公園「野餐」。不過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並未就此表態,甚至有企業公開表示支持修例。在這些企業工作的打工仔,若然未能成功請假,但又希望到現場盡一分力,有甚麼法律風險要留意?
法律並無保障 或成解僱或扣薪理由
《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僱員「故意不服從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能夠成為即時解僱的理由,即在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解僱。而無故缺勤能夠被理解為嚴重過失,僱主以此為由解僱員工,員工有可能不獲任何保障。
打工仔亦須留意僱傭條例中限制僱主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的部分。如僱主以缺勤為由解僱員工,由於與員工行為直接相關,因此並不屬「不合理解僱」。另一方面,如果僱員是行使工會相關的權利,例如經過工會表決通過的罷工行動,僱主則不能夠解僱員工。觀乎「罷工」的蘊釀期只得數天,工會能及時表決罷工的機會不大,但如果打工仔的公司或行業有設立工會,亦可以先向其了解。
即使不被解僱,《僱傭條例》第32條亦容許僱主因僱員缺勤而扣除工資,惟扣薪款項必須與缺勤時間成比例,即假如僱員日薪為港幣500元,而僱員缺勤半日,則不可以扣除多於港幣250元的薪金。
減低風險 要靠工會壯大勢力
公司不容許請假,但仍堅持上街,如何保護自己?目前法律未有相關保障,但建築地盤職工總會則呼籲工人以工會會員身份參與行動,當僱主秋後算帳時,也能團結向僱主施加壓力。若打工仔已是工會會員,可以先書面向公司表達行動意向,讓公司了解並非無故曠工。上述建議雖是由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提出,但各行各業的打工仔亦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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