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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審記事】老闆潛水不還欠薪  打工仔可以如何追到天腳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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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工新聞】當追討欠薪時,老闆全程潛水,告上法庭老闆還是不出現,打工仔有什麼辦法追回應得報酬?日前,惟工新聞記者到勞資審裁處旁聽了一單追討欠薪案件,申訴人在一間貿易公司工作多年,在2018年年末被解僱,但僱主一直拖延不支付最後一期薪金,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及年終雙糧亦沒支付,金額合計逾十萬元,申訴人遂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

開庭當日,僱主方沒有出庭,亦沒交任何抗辯書,審裁官等了半小時後,決定判申訴人得直,判其可追回所有申訴項目。審裁官指,僱主方會收到法庭通知書,但根據其一直缺席的表現,憂慮僱主未必會依照法庭命令付錢。如果僱主方不執行法庭命令,申訴人可自行執行命令,方法有三個。

方法一:舉報僱主欠薪之刑事罪行

審裁官建議,申訴人可到勞工處舉報僱主欠薪。欠薪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35萬、判入獄3年。審裁官指,這或可迫令僱主現身還錢。由於案件屬於刑事,如果僱主仍然潛水不出庭應訊,將會被法庭通緝。

方法二:找執達吏抄封公司

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法庭服務人員,當僱主拒絕執行法庭命令,償還拖欠的報酬,申訴人可找執達吏抄封僱主公司,要是公司不還錢,執達吏就會拍賣公司的物件以套現還債。這對公司而言會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公司頗大機會會選擇還錢。

審裁官指,申訴人要付一萬元以啟動這程序。但是,申訴人原本已被欠薪,現在還要投進一筆錢去追討,他接受惟工記者採訪時直言,這並非容易的選擇。不過,據協助工人爭取權益的民間組織「勞工組」成員譚亮英指,一萬元只是保證金,假如執達吏到達正確的地址,找到僱主,這筆一萬元的執行費用將由僱主承擔。但假如那地址不正確、執達吏無法順利抄封公司,但執達吏已經做了他應做的工作,申訴人就要自行支付執行費。

方法三: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俗稱「破欠」,當僱主無力償還拖欠的工資、年假錢、代通知金等,打工仔可向破欠基金申請款項。

首先,申訴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入稟法庭,令公司清盤,陷入破產而無力償還欠薪的狀態,然後申訴人就可以申請破欠基金。

不過,事實上打工仔未必需要走過這複雜的程序。據勞工組成員譚亮英指,當打工仔所追討的薪金數目不大,而法庭啟動清盤程序所需要花費的數目遠超於欠薪金額時,法援署可能會向申請方提出另一做法:被欠薪的打工仔先到公司交一封信,要求僱主盡快還錢,假如僱主在21日內不付錢,法援署會直接將個案轉介到破欠基金,打工仔將在那裡得到還款。

由上年12月至今,申訴人首先嘗試以電話聯絡僱主追欠薪,後來到勞工處尋求協助,再上勞資審裁處,整個過程都是申訴人作主動,這個制度對於打工仔而言並不公平。譚亮英舉例說,當發生搶劫案,警方會主動調查,而事實上,僱主拖欠薪金也是犯了罪, 很多時勞工處卻要等到打工仔追討才起訴僱主,並不合理,他認為,勞工處的角色應該更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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